立法會第十四條:港人在大灣區購買物業
陳振英議員的提問問題:
去年11月6日,中央政府公布16項惠港措施,其一是便利港人在粵港澳大灣區(“大灣區”)內地城市購買物業。有不少市民反映,由於內地當局對人民幣跨境匯款金額設有限制,當他們向內地發展商匯出人民幣以支付房價時,無法透過本地銀行進行,而只能通過找換店以非正規途徑進行,因而需承擔被控告洗錢,或匯款被內地當局凍結或遭盜去的風險。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自上述措施公布以來,有否與內地當局商討安排,以便利港人向內地發展商匯出人民幣,以及容許港人以港幣支付房價;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 會否加強宣傳及教育工作,提醒有意在大灣區內地城市購買物業的巿民,通過找換店支付房價需承擔的風險;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 會否向內地當局爭取更多便利港人在大灣區內地城市購買物業的政策;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的書面答覆:
2019年11月6日行政長官以成員身分出席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會議,會議後中央政府公布16項政策措施,其中一項為便利香港居民在大灣區內地城市購買房屋。現時香港居民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購房,獲豁免在當地居住、學習或工作年限證明,以及繳納個人所得稅及社保條件,使香港居民享有與當地居民同等的待遇。這項措施有利香港居民在內地學習、就業,以及退休後在內地生活。就陳振英議員的提問,經徵詢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意見後,現綜合回覆如下:
自領導小組於去年11月公布有關便利香港居民在大灣區內地城市購買房屋的措施以來,特區政府一直與內地當局緊密溝通,爭取在跨境按揭和匯款等環節提供清晰和便利的配套安排。特區政府與廣東省政府將共同推進簡化香港居民在大灣區內地城市購房流程及完善香港居民購房貸款政策。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於2020年8月頒布《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於明確港澳銀行在大灣區內地九市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容許港澳銀行提供跨境按揭的政策,劃一了大灣區內地九市對境外銀行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的處理方法,為香港銀行開展跨境按揭服務提供政策基礎。特區政府會繼續與內地當局跟進,為港人在大灣區內地城市置業提供便利配套安排。
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香港海關(海關)負責監管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包括提供匯款服務的找換店。海關透過發牌制度,確保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遵從客戶盡職審查、備存紀錄及其他發牌規定。海關亦非常重視維護使用跨境匯款服務市民的權益。海關一直透過不同渠道包括新聞公報,呼籲市民應委託持牌及信譽良好的金錢服務經營者處理匯款,並要在交易前仔細了解相關條款及可能存在的風險。同時,海關亦會繼續透過合規視察、外展宣傳計劃及其他監管措施,確保金錢服務經營者以適當方式處理客戶的款項及完成相關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