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政府當局舉行會議
陳振英議員詢問: (a) 為何《預防及控制疾病(對若干人士強制檢測)規例》(第599J 章)授權食物及衞生局(“食衞局”)局長作出限制與檢測宣告(“宣告”), 而非如其他法例所訂, 由衞生署署長作出有關宣告; (b) 宣告與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599A 章)作出的隔離令有何分別, 當局又會在甚麼情況下作出宣告; 以及(c) 為何宣告的屆滿期限為7 日,而不是與檢疫期一樣同為14 日。
政府當局表示, 宣告與檢疫令的不同之處是規定遵守後者的人士必須留在包括檢疫中心及酒店在內的指定地點。此外, 第599A 章下的隔離令指規定某人在醫院或相類場所進行檢疫或隔離, 這與宣告的性質不同, 宣告旨在於劃定範圍內對若干人士進行檢測。政府當局表示不會僅僅因為在個別處所發現的個案宗數而根據第599J 章行使作出宣告的權力, 亦會考慮有關處所的建築和設計是否與爆發疫症有關。在部分個案中, 要求高風險人士接受檢疫, 相對較低風險人士則進行檢測, 已可滿足感染控制的需要而無須作出宣告。
陳振英議員詢問: (a) 食衞局局長為何獲授權作出宣告; (b) 為何宣告的屆滿期限為7 日, 而不是14 日以配合檢疫期; (c)政府當局會否向須根據第599J章留在若干處所的人士提供基本必需品; 以及(d)政府當局會否成立跨部門支援小組, 在現時疫情下向市民提供即時支援。
政府當局表示, 鑒於疫情涵蓋各個範疇及不同層面的工作, 由較高職級的官員引用根據第599J 章獲賦予的若干權力, 是較適當的做法。當局已舉行跨部門會議籌備推行各項應變措施, 包括藉作出限制及檢測宣告限制若干處所, 並為處所內的有關人士安排強制檢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