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五條動議修訂《議事規則》的擬議決議案
陳振英議員:
主席,立法會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立法會有責任按照《基本法》的規定及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根據政府的提案,審核、通過財政預算,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以及就任何有關公共利益的問題進行討論等。
《基本法》明文規定立法機關的職權、立法會主席的職權及個別議員的權利,但沒有就如何行使這些職權和權利作出具體的規定。《基本法》第七十五條賦予立法會自行制定《議事規則》的權利,並且訂明所定的規則不得與《基本法》相抵觸。過去法庭在多宗案件的判決均確認和重申這方面的權力。
香港特區第一屆立法會是在1998年7月2日起採用回歸前香港立法機關議會行事方式及程序制訂的《會議常規》作為《議事規則》的藍本。其後《議事規則》不時按照立法會的慣常做法和程序予以修訂。但是,《議事規則》畢竟篇幅有限,未能夠將所有的情景一一囊括在內,這些留白需要依靠議員之間的互相尊重和諒解,即所謂的君子協定,但一旦被有心人加以利用,便會帶來災難性效果。
主席,回歸前,立法機關稱為立法局,1843年成立並由總督和3名官守議員組成,時任總督擔任立法局主席。要到1850年才委任首兩位非官守議員,30年後(即1880年)才出現首位立法局的華人非官守議員。立法局議員的人數亦隨着年月逐步有所增加,及至1985年,立法局議員的人數已增至57席。回歸後,第一屆立法會議員人數有60人。2012年第五屆立法會會議人數增至70人。而根據人大常委會剛於3月11日通過的決議,下屆立法會議員人數更會增至90人。屆時議員人數會是1843年的22.5倍。
主席,觀乎海外議會的情況,很多時候也會因應議員人數的不斷增加而不得不設置辯論時限,以維護議會的有效運作。由於人數的遞增,如果每名議員也沒有時限在議事廳暢所欲言,只會令會議沒完沒了,甚至失去議會應有的效率。在1988年,英國國會下議院修訂其會議常規,列明在某些辯論設置恆常的發言時限,將每名議員的辯論發言時限定為最多10分鐘,當中包括一些公共法案的二讀辯論。
提到二讀發言,令大家不其然也會想起,本會《2016年醫生註冊(修訂)條例草案》的場景,該條例草案當時經過7日的辯論,耗時超過45小時,由於時任的醫學界議員及部分泛民議員瘋狂要求點算人數和“拉布“,最終未能趕及在該立法年度休會前投票和通過,整項法案要推倒重來。
過往數年,“攬炒派“議員在 議會經常濫用《議事規則》賦予的權力,透過刻意製造流會及提出中止待續議案等“拉布“手段進行所謂的抗爭,例如2012年5月審議《2012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時,有個別議員聯合提交厚達2 464頁、共1 306項的修正案,意圖拖倒立法會議席出缺安排議案的表決,這些議員頻繁地要求點算法定人數,提出數以千百計的修正案,亦造成多次流會,時任立法會主席不得不引用《議事規則》第92條中止辯論,並且立即進行逐項表決,以結束歷時共100小時23分鐘的冗長辯論。
又正如上個立法年度,有議員玩弄程序,千方百計阻撓內務委員會(“內會“)主席的 選舉,耗用7個月仍未能選出內會的正副主席,令內會完全癱瘓,多項法案無法審議,以及在本立法年度的首次會議上,主席,如你記得,在將上年度未完成的政府法案恢復二讀辯論期間,“攬炒派“議員十二度提出要求點算法定人數,亦耗時兩小時。“攬炒“議員瘋狂“拉布“行徑,其實嚴重扭曲《議事規則》原有的議事精神,令立法會運作失衡,結果嚴重窒礙政府的施政,削弱香港競爭力,令經濟和民生均嚴重受損。
主席,我也是立法會議事規則委員會的委員之一,我十分感謝盧偉國議員、陳克勤議員、張國鈞議員及張宇人議員提出修訂《議事規則》和《內務守則》的建議,經過3次會議的討論,其實委員會支持4位議員提交的相關修訂,並提交今次大會予以通過。這次的修訂內容大致可分為數方面。
第一方面,對議員行為不檢的處分機制。過往立法會對個別經常做出破壞議會秩序的議員行為,束手無策,變相鼓勵這些行為重複出現,參考英國國會下議院相類似的處分,議員在立法會全體委員會、內會或財務委員會作出單一次或多次極不檢點行為,立法會主席便可以動議議案,要求該議員暫時停止立法會職務,更可按他的停職時間扣除其薪金。
第二方面,是調減議員在相關法案和附屬法例的發言時間。政府或議員提出法案及議員議案的動議人,發言時間由15分鐘縮減至10分鐘,至於附屬法例的議案則由15分鐘減至5分鐘,更設置4小時上限。正如我剛才所說,海外議會亦因應議員人數不斷遞增而設定發言時限,這方面的修訂可說是與國際上的做法和 趨勢一致。事實上,議員的發言應該重質不重量,相信縮減發言時間並不會影響議事的質素。
第三方面,是增設審查機制,防止類似休會待續議案、《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等程序被無理濫用。
第四方面,是堵塞各委員會年度選舉正副主席的選舉機制漏洞,避免內會被癱瘓的歷史重現。
上述兩方面均是針對過往部分被濫用程序的對應措施,防患於未然。
主席,《香港國安法》的實施和“攬炒派“議員集體辭職後,立法會的秩序已基本回復正常,但汲取過往的教訓,堵塞規則的漏洞,做好各項情況的預案,以及與時並進地對《議事規則》進行必要的修訂,是可以避免立法會再次出現失衡的情況,保證立法會依法有序地運行,讓香港在“一國兩制“下行穩致遠,這應是本屆立法會應有的責任,亦應是每位議員的責任。
所以,我支持議事規則委員會向大會提請的修訂建議。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