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提前檢討港鐵票價調整機制的結果
分享利潤機制
陳振英議員察悉,按照分享利潤機制,港鐵公司會根據每年的基本業務利潤提供票價優惠,與乘客分享利潤,但分享的利潤上限現時設於150億元。他擔心若港鐵公司促使來自物業發展項目的龐大利潤記入單一年度的帳目內,該年度的基本業務利潤可能會遠超分享的利潤上限,透過分享利潤機制分享的利潤亦會不成比例。因此,他建議進一步調高或取消分享的利潤上限,同時將預設等級表中每一級金額的劃一加幅維持在約2%的水平。
港鐵公司商務總監向委員保證,利潤入帳安排須符合嚴格的會計程序,港鐵公司沒有理由將來自物業發展項目的利潤記入單一年度的帳目內。運輸及房屋局局長補充,在分享利潤機制下用作計算分享金額的基本業務利潤,全面涵蓋港鐵公司的所有業務。在票價調整機制檢討後,分享的利潤上限已因應港鐵公司過往的財政表現由130億元大幅增至150億元,預設等級表中每一級與乘客分享的利潤金額亦已增加。運輸及房屋局局長表示,陳振英議員的上述意見可在日後的票價調整機制檢討中進一步考慮。
服務表現安排
陳振英議員建議就港鐵在一年內出現服務延誤的次數訂明上限,若超出上限,便把根據服務表現安排徵收的罰款增加一倍甚至兩倍。羅冠聰議員建議就少於31分鐘的服務延誤徵收罰款。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回應時表示,雖然港鐵公司須對嚴重服務延誤負責,但當局不應就少於31分鐘的延誤徵收罰款,以免對港鐵公司的前線人員構成不必要的壓力。否則,該等人員可能禁不住壓力而匆匆進行維修工程,以致危及鐵路安全。他察悉近年的嚴重服務延誤次數並非過於頻密。政府當局會繼續監察情況,並會在下次票價調整機制檢討中再適當地研究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