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項根據《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及《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提出的擬議決議案小組委員會會議 發言

項目: 與團體及政府當局舉行會議

陳振英議員認為 :

(a) 定額罰款通知書對車輛的例 , 在2016年和2005年分別為2.18 和1.11 , 較1994年的4.63為低, 但定額罰款水平卻維持不變, 令人懷疑近年違例泊車問題猖獗是否主要因定額罰款水平已失去阻嚇作用所致, 抑或是意味着執法行動欠缺力度; 及

(b) 為解決交通擠塞問題 , 政府當局應檢討其他因素, 例如道路長度和寬度所反映的車容量, 以應付車輛數目在過往年間的增長。他亦詢問電子道路收費計劃研究的進度。

政府當局回應時表示 :

(a) 在 1994年6月1日調高罰款水平後, 定額罰款通知書對車輛的比例已從1994年的4.63下降至1995年的4.25,反映阻嚇作用有所提升。香港在2003年經歷經濟衰退和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沙士”) 的爆發; 在此特殊情況下, 2005年發出的定額罰款通知書數目特別低。定額罰款通知書數目在2005 年後逐年增加,2016年發出逾160萬張。然而,違例泊車問題仍然猖獗, 反映定額罰款的現有水平已失去阻嚇作用;

(b) 自 1994 年以來道路的總長度已有所增加。然而, 基於土地資源有限及環境

因素,當局不可能不斷擴展道路,以應付時間標記發言者主題所需採取的行動私 家車輛數目的快速增長 ; 及

(c) 繼就在中環推行電子道路收費先導計劃進行第一階段公眾參與活動後, 政府

當局正根據收集所得的意見進行深入的可行性研究, 藉以為電子道路收費先導計劃制訂可行方案, 並會進一步邀請公眾發表意見。

陳振英議員認為 :

(a) 政府當局不鼓勵過量購買私家車的同時, 亦應注意一些家庭有切實需要使用私家車, 特別是有幼兒或長者及居於公共交通不便的偏遠地區的家庭;及

(b) 在 《 定額罰款 ( 交通違例事項) 條例》(第237章)及《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 第240 章) 載列的多項與交通擠塞相關罪行當中, 對於那些嚴重道路交通罪行, 例如非法進入黃色方格路口和車輛作”U”字形轉向導致阻礙,政府當局

應當施加超過50%的罰款增幅,並配以更嚴厲的執法行動, 包括將違泊而造成嚴重阻塞的車輛拖走。對於與泊車位短缺有關的罪行, 政府當局應考慮擱置調高罰款的建議, 除非有有效方法解決部分地區泊車位及運輸設施不足的根本問題。

政府當局回應時表示 , 兩項決議案分別就香港法例第237章及第240章提出。政府當局會積極考慮委員對根據香港法例第240 章提出的決議案的意見,該法例當中包括非法進入黃色方格路口和車輛作”U” 字形轉向導致阻礙等罪行 。 至於香港法例第 237 章所訂的定額罰款,政府當局提述其對委員在2017年3月21日舉行的上次會議上所提問題作出的書面回應

; 扼要而言,律政司認為,根據香港法例第237章,第13條所訂明的劃一罰款額,應適用於香港法例第237章下不同違例事項, 而且立法會沒有獲賦權為所訂明的不同違例事項訂明不同水平的定額罰款。政府當局察悉,小組委員會的法律顧問認為, 政府當局在其2017 年4 月26 日的書面回應中作出的解釋未有斷定,立法會可否藉決議為香港法例第237章所訂的不同違例事項訂明不同水平的定額罰款。政府當局會適時向小組委員會作出進一步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