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會議 發言

EC(2021-22)3 建議保留民政事務局1個政府建築師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由2021年9月1日或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生效(以較後的日期為準),至2023年12月31日止,以繼續領導啟德體育園組監督啟德體育園項目的推展工作

擬議職位的工作

陳振英議員表示他不反對這項人事編制建議。他詢問為何項目總監(體育園)的職務包括監督合約方轄下營運團隊的組織架構和組成,並指出由於體育園現時尚未啟用,項目總監(體育園)如何監督體育園的營運要求是否符合政府利益和標準。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回應稱,政府當局於2018年開設項目總監(體育園)職位,首年的主要職責是處理與體育園合約招標相關的工作。於2019年批出合約後,體育園項目進入設計和興建階段,因此有需要保留擬議職位以繼續監督體育園項目的推展工作,直至體育園在2023年落成為止。他表示體育園項目是透過”設計、興建及營運”合約模式推展,為期25年。有關合約對合約方有多項營運方面的要求(例如確保體育園預留一定日數舉辦體育活動),項目總監(體育園)須確保合約方符合合約要求。體育園項目至今未曾出現不符合政府利益以致項目總監(體育園)需要插手處理的事宜。體育專員補充,項目總監(體育園)及首席助理秘書長(康樂及體育)2均負責監督體育園項目;前者主要負責工程設計和興建方面的事宜,後者則負責體育園的營運安排。此外,若體育園的設計或建造方面與合約要求出現改變,須要得到政府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