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 發言

項目: 與團體代表及政府當局舉行會議

陳振英議員詢問︰

(a) 香港應否詢問另外72個申報稅務管轄區(已表示希望由2019 年起進行自動交換資料安排的大韓民國除外)與其開始自動交換資料安排的時間;

(b) 可讓稅務局發放資料及與其他稅務管轄區進行自動交換資料的既定合規機制或準則為何;

(c) 容許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 章)所訂明更改不準確或不完整的資料及向海外稅務管轄區補充傳送經修正資料的機制為何;及

(d) 當局就自動交換資料安排及條例草案下的經修訂自動交換資料規定(尤其是經擴大的申報稅務管轄區涵蓋範圍)進行宣傳工作所涉及的資源和預算,以及該等宣傳計劃的詳情。

政府當局回應︰

(a) 經合組織為稅務管轄區開始實施自動交換資料安排提供兩個時間表,一個是2017年,另一個是最遲於2018年。就已與香港簽訂雙邊主管當局協定的稅務管轄區而言,開始實施自動交換資料安排的年份將是2018年,大韓民國除外(有關年份將是2019年);

(b) 香港只會與已簽訂特定交換資料協定,並符合經合組織就保障資料私隱和保密的標準及相關要求的稅務管轄區進行自動交換資料。政府當局亦正研究將《多邊公約》的適用延伸至香港,以期更有效地擴展香港的自動交換資料網絡;

(c) 條例草案不會改變立法會在2016年6月所通過的《稅務條例》中關於自動交換資料的私隱及資料保障規定。根據法例,帳戶持有人可要求查閱及改正其個人資料,以確保資料正確無誤;及

(d) 稅務局已經制訂了特定的指引供財務機構參考。政府當局亦已透過電視宣傳影片和電台聲帶、海報、小冊子、研討會及特定稅務局網頁,宣傳自動交換資料機制。當局將於會後提供進行宣傳工作的資源和預算的詳情。

陳振英議員詢問在實施自動交換資料規定後,香港日後會否採用更嚴格的財務及稅務規則。

政府當局回應,日後會在保持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優勢與根據國際標準提供財務或稅務資料之間求取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