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振英議員申報他獲僱用為一家銀行的顧問。
陳振英議員詢問:
(a)《條例草案》所訂的暫緩追討欠租安排及暫緩執行抵押安排對某租賃、抵押協議或貸款協議的條款及條件是否具凌駕效力;(b) 關於暫緩執行抵押安排,銀行可否就指明處所逾期未繳的按揭還款發出繳款通知書;及(c) 暫緩追討欠租安排及暫緩執行抵押安排的執行機關為何。
政府當局回應時表示:(a) 根據《條例草案》第3條,即使某租賃、抵押協議或貸款協議另有條款及條件,《條例草案》(如獲通過)仍會適用於該租賃、抵押協議或貸款協議;(b) 至於暫緩執行抵押安排, 有抵押貸款的貸款人將被禁止就 (或繼續就 )還款違約採取《條例草案》第7(5)條指明的行動;(c) 在收到投訴後,差餉物業估價署及金管局會分別跟進暫緩追討欠租安排及暫緩執行抵押安排的執法工作 。
陳振英議員詢問:(a)《條例草案》禁止貸款人就還款違約採取的行動的範圍,與其他海外司法管轄區 實施的保護措施的比較為何;及 (b) 當局如何確定業主已符合有關規定(即該業主可合理地確立,租户沒有繳付租金及暫緩追討欠租安排,是其無能力避免還款違約的唯一原因,或是一個重要原因 ),暫緩執行抵押安排的保護才告適用。政府當局及金管局助理總裁回應時表示:(a)《條例草案》禁止貸款人就還款違約採取的行動的範圍,與新加坡實施的保護措施較類近,但考慮到香港的情況,政府當局亦 加入了其他行動; (b) 金管局會負責監督暫緩執行抵押安排的執行情況;及 (c) 金管局正與銀行業界保持密切溝通,並會為銀行提供詳細指引,說明如何彈性處理業主因暫緩追討欠租安排而令其還款能力受影響的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