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與政府當局舉行會議
政府當局須採取的跟進行動
根據《金融機構 (處置機制) 條例》(第628 章),處置機制當局處置某受涵蓋金融機構時,可對該金融機構施行5 項穩定措施。該等措施分別為轉讓予買家、轉讓予過渡機構、轉讓予資產管理工具、內部財務重整及轉讓予暫時公有公司。
小組委員會要求政府當局就以下事宜提供補充資料︰
(a) 在處置機制下,存款(特別是《存款保障計劃條例》(第581 章)第2(1)條所界定的受保障存款)將如何受到保障,包括當存款被轉讓予過渡機構、資產管理工具或暫時公有公司後,是否仍受《存款保障計劃條例》的保障(小組委員會要求政府當局在其回應中,提供《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及《存款保障計劃條例》的相關條文);及
(b) 政府當局對委員提出的下述意見的回應︰有需要修訂《存款保障計劃條例》,以明文訂明當過渡機構、資產管理工具或暫時公有公司不再可持續經營時,存放於該等公司的存款將會受到保障。
邀請各界表達意見
委員認為小組委員會無需與代表團體會晤,聽取對於《金融機構(處置機制)(受保障安排)規例》及《2017 年〈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生效日期)公告》(“該兩項附屬法例”)的意見。
立法程序時間表及未來路向
主席表示, 小組委員會已完成對該兩項附屬法例各項條文的審議工作,並且不會就該兩項附屬法例提出修正案。政府當局會盡快按上述要求提供書面答覆。若委員對有關書面答覆沒有意見,小組委員會不再舉行會議。
小組委員會察悉,該兩項附屬法例的審議期將於2017 年6 月14 日的立法會會議屆滿。為讓小組委員會有足夠時間向內務委員會匯報其商議工作,委員同意,主席將於2017 年6 月7 日的立法會會議上動議議案,將有關的審議期延展至2017 年7 月5 日的立法會會議。委員察悉,審議期經延展後,就修訂該兩項附屬法例提出議案作出預告的限期為2017 年6 月27 日。主席將在2017 年6 月23 日的內務委員會會議上匯報小組委員會的商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