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及政府當局舉行會議
陳振英議員及交銀香港分行就《交通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合併)條例草案》(“條例草案”)作出簡介。條例草案是由陳議員(經行政長官同意)提交的議員法案,旨在就下述事宜訂定條文:將交銀香港分行經營的零售銀行業務和私人銀行業務移轉予以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銀”)為最終控權公司的交通銀行集團內新成立的全資附屬公司(即交通銀行(香港)有限公司(“交銀(香港)”))(“擬議業務移轉”)。
陳振英議員及交銀香港分行回應涂議員的查詢時確認,本條例草案與吳亮星議員在2016年提交的條例草案基本上相同,惟以下兩項修訂除外,分別是︰
(a) 在條例草案第2(1)條有關”除外財產及法律責任”定義的(c)段中,”(包括財金業務)”的用語被刪除;及
(b) 在條例草案第6(b)條中,加入”(或關於除外財產及法律責任而交銀香港分行或交銀為立約一方的任何現有合約)”的用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