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事務委員會 發言

III 就處置股權權益的本地收益提高稅務明確性

稅務明確性優化計劃的資格準則

委員詢問︰(a)過去數年稅務局採用“營業 標記”的做法評核的個案數字,及被評定須繳稅個案的佔比及有關個案是否一般以法團利得稅率計算;(b)實施優化計劃後,預計仍採用“營業標記” 的做法評核的個案數字;以及(c)稅務局是否以增減股權權益的時間點,以決定投資者實體能否符合優化計劃的基本條件。

政府當局指出,“營業標記”不單適用於股權轉讓的收益的課稅情況,亦適用於評定任何資產轉讓所引致的收益是否屬於資本性收入。由於這類處置收益十分普遍,稅務局並無備存這類個案的統計資料。當局表示正就制訂優化計劃的基本條件與業界商討,初步建議是以處置股權權益的時間點 (即投資者實體必須在處置有關權益當日的前一天,連續至少24個月持有獲投資實體至少15%的股權權益),以決定投資者實體能否符合基本條件。

IV 在稅務局開設一個助理局長常額職位

委員詢問:(a)副局長(技術事宜)及助理局長(局長直轄科)會否負責有關檢討稅制的工作;及(b)過去數年稅務局曾參與國際稅務論譠及會議的次數,及副局長(技術事宜)曾否因有其他職務而未能參與這些會議。

政府當局指出,在開設助理局長(局長直轄科)職位後,現時直屬副局長(技術事宜) 的4個組別中3組,包括稅務研究組、特別任務組和稅收協定組,將交由助理局長(局長直轄科)直接管轄,然後再向副局長(技術事宜)匯報,以減輕後者的管理重擔。有關稅務措施技術策略的研究及提升稅務競爭力的工作,將繼續主要由稅務研究組負責。稅收協定組的職責則包括出席國際稅務會議,當中由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經合組織”)舉行的國際稅務會議及相關論壇共有16個,包括定期和不定期舉行的會議,實際涉及會議數量甚多。此外,副局長(技術事宜)亦需出席其他國際稅務組織舉行的會議,包括 “一帶一路”稅收徵管合作機制及亞太稅收管理與研究組織所舉行的會議。 副局長(技術事宜)在未來仍會繼續出席部分的國際稅務會議。

委員察悉,助理局長(局長直轄科)會由 88名非首長級公務員職位的人員支援(不包括1個 新設的一級私人秘書職位),委員詢問︰(a)該88名人員是否來自稅務局其他科別,調配有關人員後,會否影響其他科別的工作。

政府當局表示,將會支援助理局長(局長直轄科)的88名人員均來自他們原屬局長直轄科 下的3個組別而無需從其他科別調配人手。

V 設立保單持有人保障計劃的建議

就政府當局在公眾諮詢中提出的三個賠償限額方案,委員詢問當局最終會否採用於諮詢期間獲大多數人士支持的方案。政府當局表示,會在分析和考慮公眾對三個賠償限額方案所提出的意見及其他相關因素後,才決定最終會採用哪個方案。

委員詢問借款的詳情,包括可借款的上限和年期、政府是否會為借款作擔保,以及徵費率會否因借款的利息支出而需要上調。

政府當局答稱,保障計劃下將設有兩項獨立基金,即長期基金和一般基金,以向保險公司就被涵蓋的保單按適用保費收取徵費。徵費會以漸進方式向保險公司收取,初期徵費率為0.07%。在發生保險公司無力償債的情況後,可收取上限為 1%的額外徵費。政府當局補充,擬議0.07%的初期徵費率屬較低水平,加上保險市場競爭激烈,估計徵費對保費的影響輕微。就借款安排,政府當局表示,不同地方的保單持有人保障計劃均設有向第三方借款的安排,借款金額一般會按保險公司無力償債時,保單持有人可向保險公司索償的額度而釐定。

就委員查詢關於設立獨立上訴審裁處以處理就保單持有人保障委員會的決定而提出的上訴,政府當局表示會吸納社會上不同界別的人士出任上訴審裁處的成員,以確保審裁處的獨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