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草案》詳題
第一節會議提及關於區議會主席的產生方式及程序方面,《區議會條例》第VI部已寫明「區議會的職能、主席及副主席以及程序」,這次修訂取消副主席,而主席的產生方式與以往不同,亦增加部分程序,例如原條例中的「程序」包括區議會可委出委員會,但修改後委出委員會的權利交予民政事務專員,認為主席的變更及程序的變更在詳題中引入會較為清晰,即修改為「區議會的職能、組成、主席以及程序」,類似的修改可延伸至,包括資格審查委員會、行為失當等在內的是次修改最主要的幾個部分,表示該部分非常重要但在詳題中卻沒有提及會有所欠缺,之後環節均對法案條例的字眼使用不當逐一指出,並建議修改,包括有關區議會職能的描述,加入內容包括「(a)就影響有關地區的民生、居住環境及有關地區內的人的福祉……」,當中「民生」一詞於香港其他法例較少使用,未有通用的定義描述,詢問當局會否改用其他常用同義的字眼代替,而「民生」一般包括「衣食住行」,要求當局解釋為何「居住環境」單獨劃出;另一加入內容「……協助順利提供與有關地區內的人的利益相關的文化……」,當中「順利」一詞亦未有客觀標準,要求當局解釋使用這一字眼的原因。
在第二節會議討論提出,修訂第71條(區議會可委出委員會)中,前4項中的「區議會」亦改為「主席」,但第5項「區議會可將其職能轉授予任何委員會。」未有改動,認為不夠清晰及一致性,要求當局澄清是否需要開會才能轉授,建議用「主席」代替「區議會」,一來體現區議會主席的權威,亦能表明區議會職能可轉授轄下的委員會。
在第三節會議討論,修訂第13條中有關行文格式方面,第13條(a)「……可要求指定人員提供指定人員所管有的……」,詢問當局「指定人員」是否只有這一種特定人員,可否將「指定人員」改為「其」,讓行文更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