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嶺南大學(修訂)條例草案》
陳振英議員:
主席,本人以法案委員會主席的身份提交報告。
《2023年嶺南大學(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是由劉智鵬議員提出的議員法案,目的是修訂《嶺南大學條例》(第1165章),以容許嶺南大學校董會將核准個別僱員服務條款及條件的權力,轉授予由校董會成立的委員會或校董會委任的校長;訂明教務會有責任指示及規管有關知識產權和知識轉移的事宜;容許委任最多3名副校長;修訂校董會和諮議會的學生成員組合;以及就相關事宜作出規定。
法案委員會曾與嶺南大學和政府當局舉行一次會議,委員並不反對《條例草案》的修訂建議。在審議過程中,委員主要就嶺南大學諮議會和校董會的學生成員組合,以及副校長的人數表達意見。
現行的第1165章訂明,嶺南大學學生會會長為諮議會和校董會的當然成員。《條例草案》建議諮議會和校董會的學生成員人數由一名增至兩名,分別由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互選產生,取代作為當然成員的學生會會長。
部分委員認為,增加諮議會和校董會的學生代表人數,可以加強學生對大學事務的參與,確保學生享有獲聆聽的權利。另有委員認為,鑒於大學校董會的職能,校董會並不適宜加入學生成員。嶺南大學應藉是次修例,取消學生校董。
關於校董會學生成員的組成,有委員指出,一直以來,嶺南大學學生會會長都是校董會當然成員,因此,建議嶺南大學考慮其中一名學生校董繼續由嶺南大學學生會會長出任,另一名則經由全體研究生互選產生。
嶺南大學表示,學生是大學的主要持份者。在諮議會和校董會加入學生成員,可加強學生與大學之間的溝通,發揮積極的作用。不過,鑒於嶺南大學學生會過去10年的發展,繼續委任學生會會長為校董會當然成員並不理想。此外,學生會現時的代表性亦不足,只有少於8%嶺南大學學生為學生會的會員。因此,校董會加入由本科生及研究生互選產生的學生成員,最能確保全體學生的利益。
有委員擔憂,假如日後學生會與諮議會和校董會的學生成員就某些議題有不同意見,或會難以達成共識。嶺南大學表示,《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後,經互選產生的兩名學生成員將正式代表嶺南大學學生參與大學事務。倘若學生會有意見需要表達,可直接或透過學生成員向諮議會和校董會提交。
委員察悉,嶺南大學將會擬備新的規程,規管諮議會和校董會學生成員的選舉。委員建議嶺南大學考慮是否需要訂明候選人必須愛國、愛港、愛大學;會否賦權校董會可以不委任認為不合適的學生成員;以及會否將相關規程送交立法會議員參閱等。
就委任副校長的修訂建議,委員認為,委任最多3名副校長,未必能夠應付嶺南大學日後的發展。嶺南大學可參考其他教資會資助大學的相關條例,取消副校長人數的限制,並讓校董會可不時釐定副校長的人數。
嶺南大學表示,在決定擬議的副校長人數時,曾參考本地其他大學,得知各大學均設有3至6名副校長。經考慮嶺南大學的預計擴展及教職員的意見後,嶺南大學認為委任最多3名副校長既適當亦足夠。日後如有需要,會再次徵求立法會批准,修訂第1165章,由校董會按不時釐定的方式增加副校長的人數。
最後,因應法律顧問就法律及草擬方面的建議,劉智鵬議員就《條例草案》亦提出了修正案,以進一步完善《條例草案》的內容。法案委員會同意劉智鵬議員的擬議修正案。法案委員會不會就《條例草案》提出任何修正案。
主席,以上是本人就法案委員會的工作報告。接下來是我對審議《條例草案》的一些看法和觀察。在審議過程中,主要圍繞兩大題目:第一,是嶺大諮議會和校董會學生成員的組成問題。根據現行條例,大學的學生會會長分別是諮議會和校董會的當然成員。這次《條例草案》修訂諮議會和校董會學生成員的產生辦法,以一名由本科生及一名研究生按照規程互選產生並由嶺大校董會委任的全日制學生,取代學生會會長作為當然成員。
正如我剛才所報告,討論《條例草案》時,有委員認為修訂建議向前邁進了理想的一步,可加強學生對大學事務的參與,但亦有委員認為因應校董會的職能,加入學生成員代表並不適當。嶺大則認為學生是主要持份者,十分重視學生對大學事務的參與,並相信可加強學生與嶺大之間的溝通。
目前,包括嶺大在內有3所大學教資會資助的大學有委任學生會會長為校董會當然成員。惟現時嶺大學生會的會員數目覆蓋率較低,由所有全日制本科生及研究生互選產生的學生成員,的確較能保障全體學生的利益,並更具代表性。
在討論期間,有委員詢問嶺大有否就關乎嶺大諮議會和校董會學生成員的擬議修訂諮詢學生會,而法案委員會亦有公開徵集公眾意見。事實上,嶺大學生會曾於本年4月提交意見書,表達了該會的一些不同意見,而嶺大校方亦已於5月12日作出回應,並逐一澄清所有疑問,其中提及所有決策過程,均有時任學生會會長或署理會長的參與,且沒有異議。
針對有委員認為學生會是大學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應持續給予協助。嶺大回應指,儘管學生會過去數年的發展並不理想,但大學仍會繼續支持學生會和各學生組織健康運作,亦一直支援學生會舉辦屬大學綜合學習課程、學習範疇的活動,為學生帶來裨益。
第二,是副校長人數問題。嶺大校董會原本只能夠在徵詢諮議會意見後,委任一名副校長,協助校長執行職務。這次《條例草案》修訂為容許委任最多3名副校長。事實上,除嶺大外,其他所有大學的高層管理團隊均設有多於一名副校長,雖然這次已加至3名,但在討論時亦有委員憂慮未必能夠應付嶺大日後的擴展,會否考慮引入更大彈性的條文,例如可以不時釐定副校長的人數等字眼。
嶺大表示經考慮預計的擴展及教職員的意見後,認為委任3名副校長已是適當及足夠,日後如有需要再作考慮。足見該大學管理層非常務實的態度。
除上述兩項主要及其他修訂外,議員法案發起人劉智鵬議員亦已因應法案委員會和立法會法律顧問的意見和建議,就《條例草案》作出一些輕微的修正。
我支持通過這項《條例草案》及所有相關的修正案。謹此陳辭。多謝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