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與政府當局舉行會議
政府當局須採取的跟進行動
小組委員會要求政府當局以書面承諾,
(a)處置機制當局在處置某家頻臨倒閉的銀行時,只可將受保障存款轉讓予根據《銀行業條例》(第155 章)獲認可兼且為存款保障計劃成員的過渡機構; 及
(b)政府將在日後的立法工作中檢討相關法律條文,並提出所需的修訂,以反映其在(a)所述的立場。
小組委員會同意政府應在2017 年7 月5 的立法會會議上,就根據《議事規則》第49E(2)條動議的察悉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議案進行辯論時,作出上述承諾。
立法程序時間表
主席表示,小組委員會已完成對《金融機構(處置機制)(受保障安排)規例》及《2017 年〈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生效日期)公告》(“該兩項附屬法例”)的審議工作, 並且不會就該兩項附屬法例提出任何修正案。
小組委員會察悉,在2017 年6 月7 日的立法會會議上,有關延展該兩項附屬法例的審議期至2017 年7 月5 日的立法會會議的議案獲得通過。主席將在2017 年6 月23 日的內務委員會會議上口頭匯報小組委員會的商議工作。就修訂該兩項附屬法例提出議案作出預告的限期為2017 年6 月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