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事務委員會 發言

III. 香港金融管理局工作簡報

陳振英議員:多謝主席。我有一個期望和三個問題。期望是關於在本星期三審議的《借款條例》擬議決議案,將借款上限增至5,000億元,我屆時都會就此發言,希望當局在考慮發行可持續債券和基建債券時會增加人民幣佔比,以進一步發展離岸人民幣業務。

三個問題,第一個是關於就個人信貸資料服務引入競爭的 “信資通”,該計劃已在今年4月26日開通,現在是試行階段,我理解是雙軌並行,這是十分穩妥的安排。我想問當局,打算試行多久?直至哪個階段可變成單軌,無需再雙軌並行?這是第一個問題。

第二個問題,“跨境理財通2.0”已在2月26日推出,上月南向通的使用人數增加12倍,但北向通使用人數相對比較低迷,3月只增加1 051人。我想問金管局有否想過有何辦法令更多人參與北向通?是否有些產品或程序可以優化?

最後一個問題,我本想問純電動的士的問題,但剛才 Howard已說了,我便提出另一個問題。中小企融資擔保計劃 下 “八成信貸擔保產品 ”及 “九成信貸擔保產品 ”的申請期將延長兩年至 2026年 3月 底 ,當中提到有些企業可過渡至正常還 款。我想問當局有否檢視數字,現時選擇正常還款而非繼續使用這兩個擔保計劃的企業的百分比為何?讓我們知道情況如何,以及壞帳率有否明顯分別?謝謝。

香港金融管理局總裁:或者我回答中間的問題,另外兩個問題 請Arthur和Howard回答。推行 “理財通2.0”後,正如剛才提到,3月和4月的增幅頗大,Ronick所說是對的,南向通較多,北向通較少。當然,其中一個原因是兩地利率環境不同,理財需要也不同,使用南向通經香港購買理財產品,可分散資產,亦可投向世界。至於香港人,其實已有不少分散資產的途徑,所以他們的需要可能有些不同,但我們會與銀行探討在產品或程序方面有何改善之 處,尤其是銷售過程。如有,我們會在進行下一輪優化時考慮。

香港金融管理局副總裁(銀行):我說說“信資通”。多謝Ronick 的提問。信資通在4月26日推出後,暫時一直順利,當然我們在第二次試行時,還有一些較細微的地方需要調整,特別是資料更新等。我們希望計劃在4月26日推出後,陸續進行這些微調。我們之所以要雙軌並行,因為希望可做到更高準確度才撤銷第一條軌道。我們會盡快進行,並一直定期檢視情況,但我暫時未有任何時間表,我只可以承諾會盡快撤銷第一軌。

香港金融管理局副總裁(貨幣):關於信貸擔保計劃,我嘗試這樣回答陳議員的問題,因為很難說有多少人沒有使用這些計 劃而使用其他計劃,有關數字不容易掌握。我們檢視“八成信貸擔保產品”及“九成信貸擔保產品”,今 年以來的申請數字基本上是平穩的,與去年最後幾個月數字比較,增幅只是很低的單位數字,所以我相信從這個數字來看信貸狀況,提出其他信貸申請並非很困難,情況是相若的。至於壞帳率,截至4月中,“八成信貸擔保產品”的壞帳率約為4%,而“九成信貸擔保產品”的壞帳率約為2%。

IV. 推動本地公司以無紙化方式通訊

陳振英議員:好的,謝謝主席。我支持推動本地公司用無紙化方式進行通訊的立法建議,但我有3方面的問題。第一,建議上市和非上市公司實行無紙化方式的前提,一定要他們的組織章程細則訂有相關條文容許這樣做。我想確認一下,如果相關組織章程細則中沒有此等條文,在立法後,他們立即透過股東大會的方式修改章程細則,是否都可以視為容許?即靈活性是由公司自己決定。這點想確認一下。

另外有關另行通知的要求,對於上市公司,局方說到由於港交所有自動通知提示系統,所以無需另行通知。至於私人公司,當局覺得一定要用股東一次性明確要求。我想問,可否考慮用類似特別股東大會的方式——即使是私人公司——取代逐個股東表示明確同意的要求?又或者,公司向股東寄出信 件,一般不回覆率應該很高——我不知局方有否掌握,其實很多時寄出去後完全沒有回應——那麼可否以此作為另一條出路,譬如寄出3次後完全沒有回覆,便可視為默示同意,這樣又是否可行?當然,前提就是剛才陳仲尼議員所講,一定要提供不同方式供老人家選擇,以及防騙。這是第二個問題。

另外,關於國際做法,我看到香港加內地和開曼群島,已經佔超過80%,只剩下百慕達一個地方沒有那麼明確的規定。我想問,既然百慕達沒有規定,如果在當地註冊的上市公司用特別股東大會的方式去做,可否解決這問題?這3方面的問題。謝謝主席。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秘書長(財經事務)3:主席,我逐一回應。 第一,有關公司章程細則,議員的理解正確。公司如果透過股東大會修改公司章程細則後,便可立刻應用默示同意機制。事實上,《公司條例》在2010年已引入公司以電子方式與股東溝通,所以據我們理解,很多公司章程細則已可做到用網站進行通訊,因此這方面應不構成問題。

第二,剛才提問提及到有關默示同意機制和取得同意的回應方面,或者我再稍加解釋。如果透過默示同意機制,公司不需要再逐個股東去問,已經可以啟動開始用網站發放資訊,他們只要單向地向股東發一個首次通知,而這個首次通知是重要的,因為他們需要通知股東,例如網站地址、新機制何時開 始、在網站哪個位置可看到公司通訊等;而需要去問的,其實是要得到股東同意是否不需要以後再另行通知股東,這個正正就是議員剛才提到,要等股東回覆才可免卻的安排;即使股東兩次或三次都不回覆,仍未可確立股東是否真的不需要另行通知。不過,剛才議員提及,可否用一個special resolution, 即特別股東大會的方式來處理,這個我們回去再想一想。 至於有關百慕達的安排,當中牽涉到註冊地當地公司法的要求,這個我們之後再與港交所研究,看看有否其他便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