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彈性工作制度普及化”議員議案
主席,科技發展與社會進步的最終目的是造福人類,家庭友善僱傭措施正是“以人為本”理念下對僱員人文關懷的體現。彈性工作措施作為當中重要一環,僱主可協助僱員更好地平衡工作與生活,形成僱傭友好氣氛,進而有利僱員回饋僱主或受僱單位,在社會範圍內實現良性循環,以獲得更大經濟效益及附加效益。我感謝林振昇議員今天提出的議案,讓大家討論一下政府是否需要為鼓勵企業設立彈性工作制度創造條件。
主席,彈性工作制最初旨在解決員工上下班時間的交通擠塞問題,除了能有效疏導及分散繁忙時段各類交通工具和運輸系統的壓力外,亦可為整個社會解決交通擠塞等問題,通過賦權予員工,改善其工作與生活平衡,提高工作效率,增加滿意度和忠誠度,作為吸引整體勞動力的工具。
勞動力較為緊張的歐洲國家在推行彈性工作制方面起步較早。芬蘭於1996年便通過《工時法》,允許員工彈性工作;葡萄牙是新冠疫情爆發後最早立法支持遠程工作的國家之一;亞洲的新加坡發布的新版《三方彈性工作要求指引》將於今年12月生效;內地不乏企業(尤其是科創企業)相繼推行彈性工作措施,以吸引人才。參照各地的經驗,我相信本港在推動彈性工作制度普及化方面還有很遠的路要走。
彈性工作制在靈活的上下班時間甚至辦公場所均體現出其結果導向的特點,即是員工在完成規定工作任務或固定工時的前提下,可在工作中獲得更多自我管理權。當然,這種制度並非在所有行業均可執行,而本港有部分行業已率先實行彈性工作制,政府亦有推出網站協助僱主採取家庭友善僱傭措施,但該網站只提供資料,而有關資料主要用作參考,沒甚促進作用。
家庭議會和前民政事務局曾舉辦家庭友善僱主獎勵計劃,但該項獎勵計劃自2018年已沒有再開展新活動。香港教育大學的研究亦指出,僱主與僱員之間,對家庭友善措施的期望有落差,存在結構性問題。總體而言,現時本港彈性工作制的發展和普及程度尚不算高。
主席,事實上,實施彈性工作制度會受到一些客觀條件所限制,不同行業、工種甚至僱員的差異不可迴避。由於彈性工作制的“個性化”特點,因此強調即時、協作、保密的工作或不適用於此制度。部分僱主對實施彈性工作制抱有懷疑,是因為擔心資源不足以建立可確保商業機密的安全通訊網絡,而彈性工作制亦可能會造成不同程度的監管或管理上的缺失,一方面加大管理者評核員工表現的難度,另一方面令管理者無法就突發情況提供即時支援。
因此,總括來說,推動彈性工作制應按不同行業、不同工種作具體考慮,剛才吳永嘉議員也提及不應該“一刀切”,我是相當贊成的。至於適合推動彈性工作制度的行業,政府可給予一定引導,這點我相信與原議案的精神相符,但相關制度是否應該付諸實行,似乎政府不應事事過問。
主席,我謹此陳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