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大會 政府法案:”《2024年社會工作者註冊(修訂)條例草案》“發言

《2024年社會工作者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代理主席,上世紀設立社會工作者註冊局(“註冊局”)是為了處理社工註冊事宜及監管註冊社工的專業操守,並同時維護社工專業的公信力及促進其長遠發展。惟近年多宗事件顯示,擁有公權力的註冊局在運作方面存在不少短板和問題,包括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仍是一片空白,引起了社會很多方面的質疑和關注。這次的修訂是為了完善註冊局的管治,使之能更有效地維護國家安全,以及保障服務使用者和公眾的利益。

雖然上周再有現任的推選成員辭任,使8位推選成員只剩下1位在任,但相信如果今天的《2024年社會工作者註冊(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獲得通過,註冊局的運作今後會合情合理,符合公眾的期望,這樣將可很快恢復社會大眾對局方的信心。

雖然我並不是法案委員會委員,但一直都有留意會議的討論內容。對於《條例草案》,我有以下幾點看法和建議。

首先,有關註冊局的組成方面,《條例草案》建議將註冊局成員由15人增至27人,當中包括不同背景及職位的註冊社工,例如包括公職人員等,讓聲音更平衡。我曾在不同的法定機構擔任委員,深明不同界別成員帶來不同看法對一間法定機構的重要性,這樣才可有助法定機構作出更理想的決策和規定;而改組後,仍有14名註冊局成員是社工,社工仍佔多數,並無削弱專業自主性,確保註冊局的決策符合社工專業的標準。

我留意到,註冊局的日常運作由不同委員會負責,包括紀律委員會備選委員小組及3個委員會,即行政事務、專業操守和學歷認可委員會。3個委員會的成員基本上都是由原有15名成員組成,每個委員會人數都達10至14人。其實,從實務角度來看,日後如果每個委員會的成員都達現時最新的20多人,相信會不容易運作,我建議27名成員可考慮均衡參與這3個委員會,保持每個委員會約有10多名成員,可能會更合適,相信能更有效率地處理會上需要討論的事項。

有關註冊局主席的產生方法,很多同事也提及,原本是以互選產生,但考慮到主席負責監督和引領該局的工作,在確保註冊局有效地履行職能上擔當非常重要的角色,所以在審議過程中,委員提出希望由行政長官委任主席及副主席,政府當局亦從善如流,隨即作出修正,對此我十分支持,而且這也是很多法定機構的一貫做法。其實,紀律委員會備選委員小組及3個委員會對註冊局日後的運作都很重要,我希望各委員會及選擇加入這些委員會的委員都會慎重選出將來的委員會主席。

至於註冊局成員本身和註冊社工的資格方面,其實一般不會有曾有犯罪紀錄的人獲委任為法定機構委員或擔任專業人士,相信社工這個行業不應有特別的差異,而引入宣誓要求更是體現註冊局成員將以香港整體利益為依歸,絕對值得支持。

另一點是關乎資訊透明度,亦是維持公營機構公信力的一個重要關鍵。對於牽涉範圍較大、影響較廣的議題,例如早前停止實施註冊社會工作者自願持續專業發展計劃,註冊局似乎並未向公眾更詳細地交代原因。該局應確保將來機構的運作和決策過程對外部監督者是可見的,這樣才可提高公眾的信任和公信力。

專業發展方面,俗語有云:“學無止境。”目前,絕大部分香港的專業界別(例如醫生、會計師、律師、教師等)都需要滿足持續進修的要求,我們銀行業也是如此。但是,註冊局以多數票決定2023年年底開始停止實施註冊社會工作者自願持續專業發展計劃,令社工專業發展工作實際上出現倒退。現在《條例草案》重新訂定註冊社工的持續專業進修要求,即社工在指明期間內若不符合要求,註冊局可拒絕其續期申請,令註冊社工與其他專業看齊,這點我亦十分贊同。至於何時和如何實施,我認同勞福局的判斷,認為應交由新組成的註冊局自行妥善處理。

我亦留意到,法案委員會接獲65份由公眾人士、社福機構、社福界人士及其他界別團體主動提交的意見書,所有意見書一致支持《條例草案》,顯示這次改革註冊局,其管治架構和結構等修訂得到社會共識。

我希望《條例草案》如獲通過後,註冊局能如同其他法定專業機構般更有效地履行職責,確保社工專業發展和公眾利益得到適切保障。

代理主席,我支持《條例草案》及今天所有修正案。   謹此陳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