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擬議穩定幣發行人監管制度
陳振英議員:多謝主席。首先,我表態支持政府用風險為本和務實的方式制訂穩定幣發行人的監管制度。從諮詢結果看到,大部分公眾都表示支持,當局也接納了部分公眾意見,去修改其初步法例框架,所以我都十分支持。
然而,我有3方面的問題。第一個問題是關於在香港發行穩定幣或相關港元穩定幣,如果被認為是“積極推廣”,便要領牌照,但我很奇怪為何用 “積極”兩字?因為當局回應諮詢文件時談及,何謂“推廣”呢?就是考慮有關機構使用的語言、是否以居港人士作為銷售的目標對象,以及網站是否使用香港域名。這三種情況當局已經當作是推廣,即是都要去領牌照。那麼,為何要加“積極”兩字?很容易造成誤導的,因為“積極” 是比較主觀的形容詞,其實不用“積極”兩字,只要在香港推廣便要領牌,所以,我很有興趣知道為何當局要特意加上“積極” 兩字才要領牌呢?這是我的第一個問題。
第二個問題,當局曾說,如果認可機構、持牌法團及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都可以向專業投資者出售非獲發牌發行人所發行的穩定幣。我想問的第一點是,這種沒有獲發牌的穩定幣,當局會否有一個定義?其定義與現時穩定幣的定義是否大致差不多呢?這是第一點。另外,因為認可機構的資本實力可能比較強,這類沒有獲發牌的穩定幣的浮動幅度可能會比較大,有關機構將之售予專業投資者,可能令其虧損,或對其儲備有比較大的影響。在出售沒有領牌的穩定幣這部分,當局有否另一個監管要求,就這3類機構所出售的產品有另一個儲備或監管的要求,否則這裏就好像有一個洞,雖然可以向專業投資者出售,但專業投資者所承受的損失同樣會影響這幾類機構的運作。這是我的第二個問題。
最後一個問題比較簡單,剛才邱達根議員也問及“沙盒”,我看到Daryl也介紹了很多當局審批“沙盒”的想法、場景。我不知道會否有重複的申請人,即是其研究的範圍重複,當局也會允許這些申請人進入“沙盒”呢?所以,我的問題就是,當局審批“沙盒”的參與者有否設一個上限? 三個問題,謝謝主席。
香港金融管理局助理總裁(貨幣管理):多謝Ronick的提問。在 “積極”一詞方面,我想可能翻譯為中文的時候,好像有一個動作似的,但我們在英文原稿是用“actively promote”,意思是甚麼?就是如果網站域名不是在香港的話,透過讓人們願者上釣的形式,便難以防止他們,但如果設有推廣的文宣或推廣的廣告,或有一個香港的域名、找代言人,這些就是很明顯做了一些動作,針對香港市民去做推廣。多謝提醒,因為可能我們的中文用字用得不夠精細,我們在這方面再想一想如何可以溝通得更好,讓人們不要誤會,這是重要的。
第二點就是如何保障PI(專業投資者)呢?首先,PI也有其本身的門檻,就是要有一定的資產規模,並且對投資有一定認識。我想此處有個不明顯也比較重要的一點要說清楚,虛擬資產是pre-existing的,即監管機構未提出要監管它的時候,它已經存在好一段時間,所以我們很難說,我們由今天開始 “熄 燈”,所有沒有監管的東西全部也不准賣,我們一定要劃一條線。如果從保障投資者的角度——我要強調這屬於SFC的工作 範圍——其spirit是甚麼?我們應該劃一條線,說明哪些人可 以用at your own risk(自己負責自己風險)的精神進行投資,這與新加坡的機制也相當類似,他們用 labelling approach,表示某些產品已經被label,不是……
陳振英議員:零售。
香港金融管理局助理總裁(貨幣管理):……新加坡金管局所監管的,投資者自己“睇路”,因為那是市場的特有情景,在提出監管之前已經存在一段長時間故需要劃一條線,我們把線劃在PI那裏。當然,中介機構賣金融產品給客户時,也有很多要求的,但在整個保障投資者的規章下,有關機構都要遵守的。 最後,會否考慮重複的所謂應用場景?
陳振英議員:批准入場。
香港金融管理局助理總裁(貨幣管理):當然會考慮,但申請人首先要說得出其business model為何,因為我剛才也談及一點,便是有人聲稱想解決跨境支付的難點——這是很多人也說得出的——但實際上要解釋operation model究竟是怎樣,那是相當考工夫的,也可以有不同方式使用stablecoin的,所以我們 不會排除在相同的problem statement之下,有其他申請人也會獲我們容許納入“沙盒”。因此,簡單地說,“沙盒”是沒有上限的,但因門檻相當高,所以申請人也須通過有關的關口,才可以進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