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團體代表及政府當局舉行會議
討論
法案委員會聽取出席會議的 4 個團體代表的意見(會議過程索引載於附錄)。他們對於《2017 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的意見綜述如下︰
(a) 他們普遍支持《 條例草案 》,因為由認可機構訂立恢復計劃、修訂認可機構的風險承擔限度,以及廢除《 銀行業條例》 (第 155 章 )中過時的條文,將有助加強香港銀行體系應對嚴峻壓力情況的能力,並且符合金融穩定理事會及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 (“巴塞爾委員會”)發出的銀行業最新國際監管標準;
(b) 香港大部分銀行均已自行擬訂其恢復計劃,以配合金融穩定理事會在 2014 年發出關於恢復規劃的標準;及
(c) 政府當局應給予認可機構充足時間 ,按照國際間商定的時間表(即在 2019 年 1 月 1 日或之前 ), 為實施巴塞爾委員會的新大額風險承擔框架作好準備。
政府當局對團體代表所表達的上述意見作以下回應︰
(a) 由於香港大部分銀行均已自行擬訂各自的恢復計劃,列出其在承受嚴峻壓力時,可為穩定和重建其財政資源及持續經營能力而採取的措施,這為實施《 條例草案 》中的擬議修訂奠下良好的基礎;及
(b) 政府當局將與銀行業界保持緊密溝通,以處理認可機構對於其按照國際間商定的時間表(即在 2019 年 1 月 1 日或之前) 實施巴塞爾委員會的新大額風險承擔框架時限所關注的事宜。
與政府當局舉行會議
逐項審議《條例草案》的條文
法案委員會完成逐項審議《條例草案》的條文,並且不會就《條例草案》提出任何修正案。政府當局表示計劃在 2018 年 1 月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並將於稍後把建議的日子告知委員。主席將在適當時候向內務委員會匯報法案委員會的商議工作。
議事完畢,會議於上午 11 時 01 分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