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專員就申訴專員公署去年工作的簡報 (立法會 CRM 151/17-18(01)號文件)
公署提出的建議
陳振英議員察悉,公署在2016-2017年度提出 254項改善建議,當中有 177項與個別投訴個案有關,而 77 項則關乎主動調查。獲接納並落實的建議的整體百分比為91.7%。 就此方面,他詢問,在獲接納並落實的建議當中,有關個別投訴個案及主動調查的建議分別所佔的百分比為何。副申訴專員表示,公署沒有相關分項數字。
公署的服務承諾
陳振英議員察悉,在 2016-2017 年度,在不屬於公署職權範圍內或受條文所限不得調查的投訴個案當中,有 97.3%可在 10 個工作天內終結,超越了服務承諾所訂的不少於 70%的目標。在受理的個案中,有 87.6%能在 3 個月內終結,超越了服務承諾所訂的不少於 60% 的目標。由於公署的表現遠超出其目標,他詢問,申訴專員會否考慮就公署的服務表現訂定較高的目標,以期可進一步提升公署的效率。申訴專員回應時強調,公署一直致力以有效率的方式處理投訴個案。鑒於陳議員的意見,她承諾會考慮是否有需要修訂公署的服務承諾,但她補充,就服務承諾作出任何修訂,均須視乎公署的人手及工作量(包括主動調查)而定。
公署的人力資源
陳振英議員詢問,處理調解個案所需的平均時間大幅減少,由 2015-2016 年度的 19 天減至 2016-2017 年度的 13.4 天,是否因為公署增聘人手。就此方面,黃碧雲議員亦詢問,公署需否增聘人手,以便該署能進行更多的主動調查。申訴專員回應時表示,處理調解個案所需的時間下降,是因為其員工具有效率。此外,以調解作為處理個案的另類有效方法,亦可騰出更多人手進行更多主動調查。因此,公署近年進行的主動調查數目有所增加。雖然如此,倘公署的人手資源變得緊絀,她希望議員屆時會支持公署提出的人員編制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