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務委員會會議 發言

就發出新私人駕駛教師執照的需要進行兩年 一度的檢討

駕駛訓練政策

陳振英議員指出,以向使用公用道路學習駕駛的人士售出的駕駛測驗表格數目,與有效私人駕駛教師執照的平均數目作比較,未必能真正反映學習駕駛人士對接受私人駕駛教師的駕駛訓練的需求。陳議員舉例指出,由指定駕駛學校的受限制駕駛教師教授的學習駕駛人士在通過駕駛測驗後,可能會接受私人駕駛教師的進一步駕駛訓練。由於學生的測驗表格不會記錄這些私人駕駛教師的身份,因此他們可能會被視為”不活躍”,以致實際對駕駛訓練的需求可能被低估。

運輸及房屋局副局長及運輸署助理署長/行政及牌照回應時表示,由於每名學習駕駛人士每次參加駕駛測驗時均須購買測驗表格,因此向使用公用道路學習駕駛的人士售出的測驗表格數目,大體上是反映駕駛訓練需求的有效指標。運輸署亦檢視了”私人駕駛教師執照與測驗表格的比例”,該比例反映每名私人駕駛教師處理駕駛測驗的平均次數。該署發現在過去數年,學習駕駛人士對第一組別車輛駕駛訓練的需求呈增長趨勢,對第二組別和第三組別車輛駕駛訓練的需求則一直下跌。

 

私人駕駛教師執照與受限制駕駛教師執照

陳振英議員詢問,在現行駕駛訓練政策下,指定駕駛學校是否能招聘私人駕駛教師執照的持有人擔任駕駛教師。他亦關注運輸署向受僱於指定駕駛學校的駕駛教師簽發的受限制駕駛教師執照的總數。

運輸署助理署長/行政及牌照回答時解釋,指定駕駛學校可招聘私人駕駛教師執照或受限制駕駛教師執照的持有人擔任駕駛教師。運輸署已向受僱於指定駕駛學校的駕駛教師簽發約 500 個受限制駕駛教師執照,而受限制駕駛教師執照持有人的數目並無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