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議員提出以下意見︰
(a) 鑒於經改革的財匯局的估計預算包括一次過及經常開支,政府當局應該考慮應否承擔一次過的開支,然後由會計業界及公眾利益實體分擔財匯局的經常開支;
(b) 政府當局會否考慮部分團體代表的建議,將條例草案下公眾利益實體項目的範圍擴大,從而避免財匯局與其他監管機構(包括會計師公會)出現規管重疊的問題;及
(c) 鑒於財匯局的職員或會被調職至該局的不同部門,財匯局可如何確保把查察工作與紀律處分的決定分隔的建議行之有效。
政府當局的回應如下︰
(a) 鑒於財匯局的工作範疇預期會增加超過 3 倍,因此經改革的財匯局的擬議預算約 9,000 萬元 (以 2016 年價格計算)份屬適當;
(b) 一次過開支主要涉及重置財匯局的辦公室和開發該局的資訊科技系統的開支。如有需要,財匯局 可動用儲備(現時約為 2,000 萬元 )應付該等開支 ;
(c) 條例草案下公眾利益實體項目的擬議範圍,是基於在 2014 年進行公眾諮詢期間接獲的意見而釐定。擴大有關範圍或會導致更多核數師事務所須受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監管制度規管。對擬議範圍作任何更改均須深入諮詢業界;及
(d) 經改革的財匯局須將紀律處分的決定與其他職能分隔,以符合自然公義原則。財匯局會制訂行政安排,以確保曾參與某宗個案的調查、查察或紀律處分程序的執行人員,將不會參與作出該個案的紀律處分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