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上市監管決策及管治架構的建議
陳振英議員跟進質詢:
主席,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剛才在主體答覆中指出,”我們須不斷檢視有關規管制度、精簡程序、提升市場效率和質素,鞏固香港作為首選集資中心的地位。”根據香港交易所發表題為”披露為本的監管”的研究報告,”監管上市發行人的形式,從’監管機構評審為本’轉為’資料披露為本’已是世界大勢所趨。”這份報告更列出亞太區眾多證券市場的發展情況,包括日本、新加坡、馬來西亞和香港,並指出眾多地方均逐漸將監管上市發行人的根本政策從”監管機構評審”轉為”資料披露”。美國在上世紀30年代已開始朝這個方向改革,經不斷完善及改進,美國的資本市場規模已是全球首位。政府可否告訴我們,香港證券市場的規管制度近年有否不斷朝這方向發展呢?新的上市改革建議又是否切合這方向呢?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主席,香港的上市制度一直以來並非純粹以資料披露為本,即並非以資料為本或披露為本。披露的前提是香港交易所須信納發行人和其業務是適合上市的,當中涉及適合性(suitability)的問題,目的在於為市場質素把關。當然,在香港以大方向而言,我們會審視以披露為本的方向,而我們會特別注意這方向的。不過,我們基本上並非純粹以披露為本的,而是注重業務和發行人的適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