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議員要求當局澄清或確認
(a) 現有專業投資者的專業投資者身份會否不受影響 ;
(b) 只有現有的控股公司在全資擁有另一間總值限額達 8,000,000 元 或 40,000,000 元的法團的情況下,才符合成為專業投資者的資格,即專業投資者身份不會進一步擴展至上述控股公司的母公司;及
(c) 中介人在向某控股公司提供服務前,是否只需得到授權人員的確認,以確保該控股公司的股東已獲悉該公司可以全資擁有的附屬公司已達到相關總值限額為由,而獲得作為法團專投資者的身份。
證監會確認,專業投資者身份不會進一步擴展至控股公司的母公司。證監會將進一步考慮應否及如何規定中介人須確定當控股公司憑藉《修訂規則》而成為專業投資者時,其股東已獲適當知會該公司作 為法團專業投資者的身份。
陳議員表達以下意見
(a) 證監會應考慮在日後的立法工作中檢討《專業投資者規則》下的總值限額;
(b) 並無證據顯示中介人總會以不當手法向專業投資者進行銷售;及
(c) 證監會應檢討在雷曼兄弟迷你債券事件後所接獲針對中介人的投訴,以評估證監會在該事件後就加強投資者保障方面所採取的措施有何成效,尤其是向中介人施加有關對客戶銷售投資產品的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