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強制性公積金制度下的”對沖”安排的初步構思及取消”對沖”對不同行業可能造成的影響
兩層資助
陳振英議員表示,他現階段對政府當局有關取消強積金制度下的”對沖”安排的初步構思持開放態度, 並詢問政府當局建議的 172 億元財政承擔(包括第一層資助的 147 億元及第二層資助的 25 億元,按 2016 年的價格水平計算),是以何基礎估計該數額足以按發還形式分擔涉事僱主(即作出解僱並須支付遣散費/長服金的僱主)的支出。陳議員亦希望政府當局說明,強積金的強制性供款水平上限(現時定為 1,500元)預期會隨時間而上升,而該上限與政府當局現時根據上述建議財政承擔作出的估算,兩者之 間有何相互影響關係。此外,政府當局假設僱主在”實施日期”(取消”對沖”安排實施當日)前的強積金供款的累算權益將會因投資回報而有所增長,並可能超越實施日期前”可對沖”的遣散費/長服金,他要求 政府當局澄清其預計的投資回報率,以證明上述假設成立。
勞福局局長表示, 建議把兩層資助的資助年期延長至 12 年,以及數額增加至 172 億元,用以分擔強積金”對沖”安排取消後僱主的遣散費/長服金支出,與上屆政府建議承擔的 79 億元、資助年期為 10 年相比,政府當局的財政承擔已大幅增加。將第一層資助延長一或兩年,會令財政承擔不成比例地增加。有些僱主建議稍為減少第一層資助,並增加第二層資助,以加強對微企的支援。政府當局會探討是否可以增加第二層資助,這樣做涉及的道德風險不高,因為只有在僱主的專項儲蓄戶口的儲蓄不足以清付扣減第一層資助後應付遣散費/長服金餘額的情況下,才會引入第二層資助,所以更能集中幫助微企。勞福局局長補充,現時的估算是以 2016 年或之前所收集的數據為基礎,並未考慮到強積金供款的最高有關入息水平或會隨時間而上升。儘管如此,此因素預期不會對取消強積金制度下的”對沖”安排有重大影響。現時,僱主強積金供款的累算權益並不足以支付遣散費/長服金,很多僱主須補充差額,以清付遣散費/長服金。長遠來說,僱主在實施日期前的強積金供款的累算權益,很大機會會逐漸超越實施日期前已凍結的”可對沖”遣散費/長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