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議員提出以下查詢及意見︰
(a) 財務匯報局 (“財匯局”)在釐定針對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觸犯失當行為而將予施加的罰款額時,會採用哪些原則;以及財匯局可如何確保所施加的罰款不會令核數師事務所或個別人士陷入財困;及
(b) 政府當局會否考慮在《2018 年財務匯報局(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中,訂明財匯局釐定罰款額時須予考慮的因素。
政府當局回應時表示︰
(a) 條例草案已包括條文,規定財匯局須就如何行使施加罰款的權力發出指引,而財匯局決定是否施加罰款及將予施加的罰款額時,必須考慮到該等指引。一如在 2018 年 4 月 6 日提供的書面回應(立法會 CB(1)771/17-18(02)號 文件附件 B)所述, 財匯局會在有關的指引中載列須考慮的各項因素,包括失當行為的性質及嚴重度、核數師事務所/個別人士的財政資源,以及罰款不應相當可能令有關的事務所 /個別人士陷入財困;
(b) 在條例草案中列明財匯局須考慮的因素並非適當做法,因為此舉會削弱財匯局在運作上的靈活性;及
(c) 新監管制度下設有覆核及上訴機制,可供覆核財匯局的紀律處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