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會議 發言

項目: EC(2016-17)22

建議由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在社會福利署開設1個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以掌管新成立的牌照及規管科

擬議職位的工作

陳振英議員從政府文件附件5察悉,按社署現時的組織架構,各個地區福利辦事處由副署長(服務)監督;然而,擬議職位雖然隸屬副署長(行政),並專責處理安老院及殘疾人士院舍(“院舍”)發牌事宜,其工作亦包括督導九龍城及油尖旺區的福利辦事處,他詢問為何有此工作安排,並擔心安排會影響擬議職位帶領牌照及規管科的工作。他詢問當局將來會否檢討此安排。

社會福利署署長解釋,由於各項福利範疇均涉及地區層面的工作,現時社署各個屬於社工職系的助理處長,除負責本身的服務範疇外,均需監督地區福利辦事處的工作。擬議職位將隸屬副署長(行政),並會由屬於社工職系的人員出任。考慮到擬議職位的工作需了解地區的意見,因此安排擬議職位同時監督九龍城及油尖旺區福利辦事處是合適的。她補充,考慮到擬議職位的工作包括規管的職務,涉及人力資源、財務及資訊系統管理等範疇,因此將職位隸屬副署長(行政)亦是合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