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在勞工處開設 1個首席勞工事務主任常額職位 (首長級薪級第1點 ),由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生效,以負責與取消強制性公積金制度下僱主的強制性供款 與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對沖」有關的各項新工作
開設常額職位的理據
陳振英議員詢問,政府當局為何在勞工處而非在相關政策局開設擬議職位,以執行高層次的政策及協 調工作。陳議員認同政府當局有需要開設新職位帶領進行與取消”對沖”相關的新工作。陳議員亦詢問當局有否考慮在通過有關取消”對沖”的賦權法例後,才開設擬議職位。
勞福局副局長回應委員的關注及意見時表示,要落實經優化的取消”對沖”的安排,當中涉及大量前期籌備和立法,以及後期落實相關配套措施和持續監察其有效運作的各項工作。要落實取消”對沖”的安排預期必須對不同法例,包括但不限於《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及《僱傭條例》,作出非常複雜且具爭議性的修訂,而各項配套措施,包括協助僱主設立專項儲蓄戶口及提供為期 25年的政府資助計劃等,亦需與不同的政策局/部門及相關機構如積金局等商討並制訂詳細的執行安排。政府當局已審慎考慮可否透過人手調配吸納擬開設的常額職位的工作,但勞工處現時只有 3名首席勞工事務主任,而他們在本身職務範疇的工作十分忙碌,在運作上無法兼顧擬議職位的繁重工作。他強調政府有決心取消”對沖”,但若不能開設擬議職位,難免會令到這項重大且長遠政策的制訂及落實工作有所延遲。考慮到擬議職位需負責取消”對沖”前後的各項繁重職責、制訂和執行相關措施必須有連貫性,以及在取消”對沖”後亦需要就配套措施的運作情況不時調整及優化執行安排、長期監察僱主專項儲蓄戶口的運作、檢討資助計劃,以及處理取消”對沖” 後出現的勞資關係新趨勢等,政府當局認為現時在勞工處開設一個首席常額職位的建議是恰當的。勞福局副局長呼籲委員支持這項人事編制建議。
勞工處處長補充,勞工處自從與其所屬政策局進行”局署合併”後,除繼續其本身的執行工作外,亦同時需要負責制訂政策。因此,擬議開設的首席勞工事務主任的工作需同時兼顧政策制訂、立法,以及落實及執行取消”對沖”相關配套措施的工作。對勞工處而言,落實取消”對沖”的各項工作,特別是執行 為期 25年的政府資助計劃及監察專項 儲備戶口的運作,是重大的挑戰。另外,在實施取消”對沖”後,預期勞資雙方就遣散費/長服金權益方面的糾紛會增加。他強調,取消”對沖”屬於長期性質的工作,並非短期措施。制訂經優化的安排的運作細則和擬備修訂法例均涉及複雜的政治和技術事宜。因此,勞工處必須開設擬議職位並由一名資深的人員擔任,以推展相關工作。
擬議職位的委任和督導安排
陳振英議員察悉,擬議職位的人員需要對勞工議題有豐富經驗,並具備政治觸覺;他詢問政府當局為何不開設助理處長職級職位以負責有關工作、當局是否已物色合適人員出任擬議職位、擬議職位會以內部晉升抑或公開招聘填補,以及該名人員會否負責領導取消”對沖”安排的籌備工作小組。此外,他關注到,勞工處勞工事務行政部 5名助理處長各自需督導首席勞工事務主任的數目不同。由於取消”對沖”安排的工作性質與僱員權益的範疇接近,他詢問政府為何不考慮改由助理處長(僱員權益)負責督導擬議職位。
勞福局副局長和勞工處處長解釋,在籌備階段,擬議職位將負責取消”對沖”政策制訂、法例修訂和擬定推行框架等廣泛籌劃工作,並在通過賦權法例後,確保相關的配套措施,包括政府資助計劃及專項儲蓄戶口得以貫徹落實並順利推行,以及於取消”對沖”5年後檢討政府資助計劃的運作,以優化該計劃的細節,確保計劃的運作暢順。這些工作涉及繁重的籌劃及政策制訂工作,需要一名較高級的職員處理。另外,取消”對沖”的相關工作一直是由助理處長(勞資關係)處理及跟進,而擬議職位日後亦需密切監察及處理取消”對沖”後的勞資關係形勢,因此,由助理處長(勞資關係)負責督導擬議職位是合適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