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 (處置機制 )(吸收虧損能力規定 銀行界)規則》小組委員會報告
小組委員會主席陳振英議員口頭匯報小組委員會的商議工作。他表示,《金融機構(處置機制)(吸收虧損能力規定–銀行界)規則》 (“《規則》”)的目的,旨在為《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第 628 章)(“《處置條例》”)涵蓋範圍內的香港銀行及其香港的控權公司和相聯營運實體制訂吸收虧損能力(“LAC”)規定,以確保這些金融機構有充裕的 LAC,可在機構進行處置時吸收其虧損,協助機構回復資本狀況。
陳議員告知議員,小組委員會曾與政府當局及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舉行了 3 次會議,並聽取代表團體的意見。小組委員會察悉,中小型銀行非常關注或會受《規則》下的 LAC 規定所規限。這些銀行尤其關注到,金管局於正在進行諮詢的《實務守則》LAC 篇章建議, 以 1,500 億港元綜合資產總額作為門檻,以致大部分本地銀行須符合 LAC 規定,這會令不少中小型銀行的營運成本大幅上升。小組委員會多名委員指出,《處置條例》的立法原意是為全球及本地具系統重要性的金融機構建立一個處置機制。依這些委員之見,把中小型銀行納入 《規則》的適用範圍,與《處置條例》的目的並不一致。
陳議員表示,金管局指出,1,500億港元的門檻只是金管局就銀行作出”處置實體 “及”重要附屬公司”的歸類時使用的起步點。符合門檻的銀行不會自動受《規則》或《實務守則》 LAC 篇章下的 LAC 規定所規限。只有在預期銀行一旦倒閉會對金融穩定(包括存款人)構成風險的情況下,有關銀行才會受 LAC 規定所規限。 陳議員進一步表示,為回應小組委員會委員及業界提出的關注,政府當局及金管局已作出多項承諾,包括:
(a) 在 《實務守則》 LAC 篇章載列的綜合資產總額門檻將會提高至 3,000 億港元;
(b) 除了非中國的具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外,任何具本地系統重要性銀行需要符合 LAC 規定的最早日期為 2022 年 1 月 1 日,而任何非具本地系統重要性銀行需要符合 LAC 規定的最早日期則為 2023 年 1 月 1 日。若金管局斷定某實體將無法按照指定時間表符合其 LAC 規定,金管局可考慮個別情況允許 更長的實施期限;
(c) 每 3 年就《實務守則》LAC 篇章進行檢討;及
(d) 在計算 LAC 最低債務規定方面,合資格額外一級資本票據將獲納入計算之列,不論有關票據於會計上列為債務或股本。
陳議員又表示,小組委員會委員普遍歡迎政府當局及金管局所作的以上承諾。然而,小組委員會部分委員強調,在香港實施處置機制及相應的 LAC 規則時,政府當局及金管局應參考其他主要國際金融市場的推行情況,務求避免香港成為實施有關規則的先行者,以致影響香港銀行業的競爭力。與此同時,若金管局關注對存款人的保障,應檢討現行的存款保障制度,而非透過外延 LAC 規定來保障存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