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會議 發言

修訂《娛樂特別效果(費用)規例》(第 560B 章) 規定的費用

討論

陳振英議員詢問,就特別效果技師(A 組)和特別效果技師(B組)建議收取的牌照費用為何有所不同。創意香港高級工程師(特別效果)(“高級工程師(特別效果)”解釋,發出特別效果技師(A 組)與特別效果技師(B組)牌照,是為處理不同種類的特別效果物料。用於評核上述牌照申請人的工作經驗和能力所涉時間及員工成本並不相同,兩類牌照的牌照費用亦因而有所不同。

陳振英議員進一步詢問,若落實建議的收費調整,有關工作的收回成本比率為何。商經局常任秘書長(通訊及創意產業)回應時表示,把相關項目的收費增加介乎 11.1%至 14.4%不等,便可收回成本。這樣做符合政府當局審慎理財和”用者自付”的原則。陳議員詢問,收費調整的幅度是否遠高於部門營運成本上升的幅度。商經局常任秘書長(通訊及創意產業)解釋,建議的收費調整幅度反映對上一次於 2013-2014 年度調整有關費用以來,因通脹和員工成本上升而累計增加的成本。他補充,政府當局一直緊記必需盡量減低行政費用,務求使有關收費維持於低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