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實施冷靜期的建議框架
冷靜期和退款期的時限及退款安排
陳振英議員要求政府當局澄清實際的 “退款期”,根據政府當局的建議,退款期只有 7 個工作日或 14 個曆日。他認為,這種時限只容許商戶向相關銀行為非現金交易發出退款指示,而銀行處理退款指示的實際時間將需時約兩個月,視乎具體情況而定。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常任秘書長 (工商及旅遊) 解釋,退款期與冷靜期的長短相吻合,即 3 個工作日的冷靜期有 7 個工作日的退款期,或 7 個曆日的冷靜期有 14 個曆日的退款期。在作出退款時,除非消費者曾明示同意採用其他方式,否則商戶必須使用顧客在訂立合約時所採用的付款方式作出退款。雖然現金退款相對簡單,但採用非現金方式退款往往涉及許多商戶無法控制的因素。因此,就非現金方式退款而言,當局建議,把商戶向相關付款服務機構給予退款指示的時間,視為商戶作出退款的時間。
附屬合約及行政費
陳振英議員指出,根據冷靜期的政策框架,由商戶或商戶安排的第三方與消費者訂立,向消費者提供與主合約相關貨品或服務的附屬合約,當主合約取消時即自動終止。他查詢有關這方面的具體實施細節,尤其涉及以信用卡的分期付款計劃(“分期付款”)付款的附屬合約。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常任秘書長(工商及旅遊)答稱,根據政府當局的建議,當主合約在冷靜期內被取消時,任何附屬合約(包括分期付款合約),均應自動終止。在運作上,商戶應在消費者告知其取消主合約的決定後,終止或通知相關第三方終止所有相關合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