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EC(2016-17)24
建議由2017年4月1日起或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以較後的日期為準),將知識產權署1個助理署長(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2點)編外職位轉為常額職位,以提供常額的首長級人員專責支援,繼續履行有關專利的職務和責任
擬議職位的工作
陳振英議員從政府文件附件5察悉,由常額助理處長領導的專利小組編制下有1.5個律師,當中的0.5個律師由知識產權署的註冊小組借調而來,需同時兼任註冊小組及專利小組的職務。他查詢為何有此安排。他擔心專利小組下只有3.5個律師(包括2名高級律師和1.5個律師)及2名文書職系人員,人力資源不足支援常額助理處長的工作。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副局長(“商經局副局長”)表示知識產權署一向以謹慎的原則編配人手,並期望能人盡其才。知識產權署署長補充,專利小組兩名高級律師均為常額職位(包括其中一位於2017年4月1日起由編外職位轉為常額職位)。因為署方目前的人手未能調任額外1名律師全職專責專利小組的職務,故現時需從註冊小組借調一名律師以兼任專利小組及註册小組的工作。若律師人手不足以支援專利小組日後的工作,署方日後會考慮申請額外資源以增加人手。另外,專利小組設有審查主任職系人員(包括總、高級及一級審查主任)以支援小組推行新原授專利制度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