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 (修訂)條例草案的相關事宜
擬議特別移交安排下的人權及程序保障
陳振英議員要求澄清一些說法,即政府當局保留了其他司法管轄區要求移交的人士名單,當他們在香港過境時會被拘留或移交。保安局局長強調當局並沒有這樣的名單。他並補充,政府當局在啟動特別移交程序時會採用嚴謹的程序。此外,過境旅客如沒有觸犯嚴重及可被判處不少於 7 年監禁的刑事罪行,無須擔心條例草案。
有關《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的事宜
鑒於所有被要求移交的人在各項訴訟程序中均獲得各種程序保障,例如申請人身保護令,提出酷刑聲請及申請司法覆核,陳振英議員詢問,會否按財務行動特別組織的建議,在完成各項程序前,懷疑為犯罪得益的財物(如有的話)須被獨立凍結。
律政司副國際法律專員 (司法互助 )解釋,《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就提供和取得刑事罪行的調查和起訴方面的協助,提供一個法定框架以作出規管,包括錄取證供,移交人士以作出證供及沒收犯罪得益。實際上,若在另一個司法管轄區已展開法律程序,可以申請限制令。若證明疑犯在香港境內有資產,法院會發出限制令,並且在請求方的司法管轄區完成相關法律程序後可以發出外地沒收令。這項安排旨在暫時凍結該人的財產以防止財產被移走,直至在外國的法律程序完成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