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十題:加快出售租者置其屋計劃的單位
陳振英議員的提問問題:
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由一九九八年至二○○五年推行租者置其屋計劃(租置計劃),讓39個選定公共租住房屋(公屋)屋邨的租戶以折扣價購買現居單位。房委會此後不再把任何屋邨加入租置計劃,原因之一是租置計劃下屋邨(租置屋邨)小業主及房委會公屋租戶並存(混合業權),造成屋邨管理和維修上不少問題,例如房屋署未能在同時涉及出售單位及出租單位的樓宇有效進行維修工作。另一方面,行政長官在本年的《施政報告》中表示,會建議房委會積極部署加快出售目前39個租置屋邨內約42 000個未售出單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每年房屋署收到多少宗有關在租置屋邨公用地方(例如學校及斜坡)維修事宜的投訴或求助,以及每宗個案的詳情,包括每戶攤分的維修金額;
(二)有何新思維,解決混合業權所引致的租置屋邨維修工作權責不清的問題;
(三)鑑於政府現時可引用《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條例》(第370章)收回私家街道,政府可否引用該條例或其他法例收回租置屋邨的公用地方;如可,詳情為何;及
(四)鑑於行政長官表示,原則上對重推租置計劃並無異議,但由於實行租置計劃會在短期內減少可供編配的公屋單位數目,而她會在整體公營房屋供應更有把握後邀請房委會認真研究,「更有把握」的具體指標為何,以及當中是否包括公屋輪候時間?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的書面答覆:
主席:
就陳振英議員的提問,我們現回覆如下:
(一)和(二)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於一九九八年至二○○五年期間共推出39個屋邨參與租者置其屋計劃(租置計劃)。現時,在這39個租置屋邨共約180 000個單位中,約42 000個單位仍未售出。現居住於這些未售出單位的租戶,仍可選擇購買他們的居住單位。
租置計劃下出現小業主和房委會租戶並存在同一屋邨的情況,造成不少屋邨管理和維修上的問題。鑑於租置屋邨存在混合業權,房屋署未能有效處理同一幢租置大廈內一些同時涉及出售單位及出租單位的維修工作(如天花漏水、水管滲漏等)。
為配合政府政策及《建築物管理條例》,房委會鼓勵業主參與屋邨管理事務並提倡業主自主,並一直協助租置屋邨業主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法團),管理其物業和屋邨。法團接收屋邨管理權後,便會全權負責執行租置屋邨的日常管理事務和公用地方及設施的維修工作。
作為租置屋邨內未出售單位的業主,房委會會派房屋署代表參選法團的管理委員會;若當選,房屋署代表會與其他委員共同參與屋邨管理工作,包括就日常管理和公契及相關條例的規定向法團提供意見。另外,房屋署代表會鼓勵各業主以屋邨的整體利益為依歸,以保障所有業主(包括房委會)的權益,亦會向法團及物業管理公司反映未出售單位租戶有關邨內的物業及公共設施管理事宜的意見及維修訴求,並鼓勵法團及物業管理公司與房委會的租戶保持溝通。
房屋署未有統計過去五年有關租置屋邨公用地方(公契範圍的邨內學校、斜坡)的維修事宜的投訴或求助數字、詳情及每戶就該等個案涉及範圍最終攤分的維修金額等事項的相關資料。
行政長官已於《2019年施政報告》邀請房委會積極部署如何加快出售這39個租置屋邨內的未售單位。我們認為這措施除可進一步滿足公共租住房屋(公屋)租戶的置業訴求,亦有助解決租置屋邨因混合業權而衍生的屋邨管理和維修問題。我們擬於二○二○年第一季就可行建議措施諮詢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
(三)如政府行使《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條例》(第370 章)收回土地,其目的須與道路工程或使用或附帶事宜之目的有關。若以解決租置屋邨混合業權所引致的屋邨管理和維修問題為目的收回屋邨公用地方,這條條例未必適用。
同樣地,其他涉及收回土地的法例均有不同的立法原意、目的和適用範圍。政府是否能夠引用其他法例收回租置屋邨的公用地方,須視乎所收回的公用地方的實際用途,不能一概而論。
(四)近年,政府及房委會一直積極覓地增加公屋供應,以回應市民對公屋的需求。為增加公營房屋的供應,政府已推出一系列措施,包括在二○一八年十二月公布將未來十年的公私營房屋比例由60:40調整至70:30;將九幅原本計劃在未來數年出售的啟德及安達臣道石礦場用地改撥為公營房屋用途,以提供約11 000個公營房屋單位;和探討重建房委會轄下的工廠大廈作公營房屋發展的可行性等。我們希望透過這些措施,逐步紓緩公營房屋供應不足的情況。待整體公營房屋的供應能大致滿足市民需求及在諮詢相關持份者的意見後,我們會適時檢視重推租置計劃的可行性及相關安排(如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