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選舉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陳振英議員:
主席,《2019 年選舉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條 例草案》”)目的是就 2020 年立法會換屆選舉及其他公共選舉作出一 些技術性修訂,當中包括關於功能界別選民基礎、《選舉(舞弊及非 法行為)條例》下的安排和各項選舉程序的技術性修訂。
具體內容包括,某些立法會功能界及一個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的 組成人士名單、提交選舉申報書的期限、關於選舉申報書的限額、呈 交提名表格的方式、可免付郵資而寄出的信件的規定,以及其他次要 修訂。
《2019 年選舉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法案委員會”) 有 22 名委員,足以證明有很多議員關心《條例草案》。作為法案委 員會的委員之一,我支持這次修訂。
主席,《條例草案》在今年 3 月刊憲,當時的新聞稿提到,政府 計劃在 2019 年 3 月 20 日將《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進行首讀和二讀, 希望可於今年年中通過,並在本月剛剛完成的區議會選舉時實行。但 現實情況是,今年 6 月立法會因社會事件而未能召開會議,7 月 1 日 立法會大樓更受到史無前例的衝擊,立法會從而需要停擺。因此,《條 例草案》不能按照原訂時間表提交立法會恢復二讀。
事隔 5 個多月,《條例草案》終於重見天日,但即使獲得通過, 也只能在明年的立法會換屆選舉中應用。主席,我關注到《條例草案》 無論何時正式獲得通過,仍有一個問題,就是《條例草案》獲得通過 後的落實時間有點倉卒。
舉例來說,如果《條例草案》當初如期在今年 6 月獲得通過,並 適用於剛過去的星期天舉行的區議會選舉,對於選舉團隊不是完全沒 有影響。競選刊物的設計將會受到直接影響,因為有關設計會因應可 獲一次免費郵寄規格的改變而有所不同。如果選舉團隊當時未有留意 這個新轉變,競選刊物的設計不符合這項規定,候選人必須重印或被 迫放棄唯一一次的免費郵寄服務。無論作出何種選擇,均會影響候選 人的競選開支和整體選舉部署。
當然,就修訂候選人免費郵寄每封信件的厚度和尺碼規定,政府 解釋是為了與香港郵政就”小型信件”所定的尺碼限制看齊,這種做法 可以理解。現時國際社會及香港的環保意識日漸提高,但我留意到每 逢選舉臨近,如果某個選區的候選人數目眾多,該區選民都會收到大 量選舉郵件。在剛舉行的區議會選舉,每個選區的候選人數目較少, 有關情況可能不太嚴重。但是,立法會一個直選選區可能有超過 20 組 候選人,這些競選刊物有時真的會塞滿郵箱。從環保角度考慮,我們 可否向選民提供更多選擇,讓他們可以選擇不接收實體競選刊物,反 而透過電郵或網絡取得相關信息?
當然,我知道有人會關注到有些人沒有上網習慣,會否因而被剝 削應有的知情權。因應這種情況,政府可否考慮透過各個政府機關或 資助機構,例如體育館、公共圖書館、民政事務處等經常有大量市民 經過或使用的公眾地方,提供網上閱覽候選人資料和政綱的服務,或 張貼一些內容鉅細無遺的大型海報 ? 這樣既可以鼓勵更多選民選擇 不接收郵寄單張,亦不會損害他們對候選人資料的必要知情權。
另一方面,為確保公平選舉,《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規 定,”任何人如非候選人亦非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而在選舉中或 在與選舉有關連的情況下招致選舉開支,即 屬在選舉中作出非法行 為”。
按照現行法例,每項 100 元或以上的選舉開支,在申報時須附上 發票及收據。過往多次有候選人因為申報選舉開支時犯無心之失或手 民之誤而被調查。據了解,本會有同事因為就微不足道的開支申報錯 誤而被廉政公署調查,最終要提出選舉呈請,證明不是故意造成不 公。這些事件導致耗費大量人力、財力、時間和社會資源,相當滋擾 和不理想。
主席,在一個一份早餐的售價動輒 30 多元的社會,選舉開支的 發票和收據門檻早應提高,政府現在考慮到通脹因素而把選舉開支的最高限額提高,把提交發票及數據的開支金額門檻提高至 500 元,反 應確實相當緩慢。另一個例子是互聯網的宣傳開支,當局直至近年才 有清晰指引,可謂後知後覺,未能適應社會轉變的典型例子。
主席,我作為立法會功能界別議員,選舉開支的種類和細項,自 然較直選議員少,但我也要花費相當時間處理這些事項。平心而論, 在十分忙碌的選戰中,還要兼顧芝麻綠豆的收據或細節,是相當不理 想的。我期望政府考慮相關規定和行政措施時,要與行政負擔取得平 衡,避免為微不足道的金額而動用龐大的社會資源。
此外, 在 功能界別 的組成方面,代表 功 能 界別的 法案委員會 委 員,亦曾就資訊科技界、批發及零售界、漁農界及體育、演藝、文化 及出版界提出不同意見,而我所屬的金融界面對的問題或會較其他界 別少,但仍有不清晰的地方。
主席,張國鈞議員也是法案委員會委員,他剛才發言時表示關心 我所屬的金融界別的劃分。其實,目前金融界別的選民基礎是《銀行 業條例》(第 155 章)規定的銀行、有限制牌照銀行,以及接受存款公 司三大類。因此,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最新發出的 8 個虛擬銀 行牌照的經營者,由於其牌照性質與銀行相同,定會成為金融界別的 選民。
但是,就金融界別是否包括現存 18 間儲值支付工具(“SVF”)的持 牌人,除非它們同時是銀行,在目前 18 間 SVF 當中,只有 3 間符合 這個要求,是明確的界別選民。但關於其餘 SVF 卻沒有清晰的說明。
大家對 SVF 這個名稱可能比較陌生,但我們日常廣泛使用的八達 通就是 SVF 的一個典型例子。根據《支付系統及儲值支付工具條例》, 金融管理專員獲授權發出及監管 SVF 牌照,但在相關的選舉條例中, 卻沒有明文規定這類 SVF,是否屬於金融界別的合資格選民。讓我補 充一下,金融管理專員是由財政司司長根據《外匯基金條例》(香港 法例第 66 章)第 5A 條委任的個人。現任金融管理專員同時也是現任 金管局總裁(即余偉文總裁),換言之,SVF 和我剛才提及的三級制銀 行同樣由金管局發出牌照。
根據金管局今年第二季度公布的資料,使用中的 SVF 帳戶總數為 6 124 萬個,SVF 總交易量為 16 億宗,總交易金額達 500 億港元。主 席,由此可見,SVF 是市民經常使用的交易模式,其功能與傳統銀行的部分交易有相似之處。我擔任立法會金融界別的議員後,不時與一 些 SVF 的負責人見面溝通,了解他們的經營情況,並聽取他們的意 見。我期望政府能夠清楚界定 SVF,以避免灰色地帶。
主席,我相信與我剛才提到的我所屬界別類似的情況相當多,政 府相關政策局或部門應逐一梳理,盡量減少灰色地帶。
主席,我謹此陳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