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組織特權及豁免權新開發銀行令》小組委員會會議 發言

陳振英議員詢問

(a) 是否有任何根據《國際組織(特權及豁免權)條例》(第 558 章 )第 3 條訂立附屬法例的例子,當 中 相關的國際組織並沒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 設立任何辦事處;及

(b) 若新開發銀行日後要求在香港特區設立辦事處,相關的處理程序為何,以及立法會在此方面的參與情況為何。

 

政府當局表示

(a) 以往曾有個案,當中已根據第 558 章獲授予特權及豁免權的國際組織(包括部分多邊發展銀行) 並 無在香港特區設立辦事處;

(b) 香港特區政府(“特區政府”) 將須與擬在香港特區設立辦事處的國際組織磋商其辦事處的相關具體要求,而該國際組織須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中央人民政府(“中央政府”)簽訂東道國協議,藉以向該 國際組織及其人員授予特權及豁免權;及

(c) 為使上述協議就該國際組織及其人員所訂的特權及豁免權在香港具有法律效力,政府當局必須以根據第 558 章訂立命令的方式制定本地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