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與政府當局舉行會議
陳振英議員察悉, 條例草案的其中一個目的,是使《稅務條例》(第112 章)中有關實施稅務事宜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自動交換資料”)的條文,與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經合組織”)所頒布的共同匯報標準一致。他詢問,此方面的主要修訂為何,以及需要作出該等修訂的原因為何,因為在制訂《稅務條例》中有關自動交換資料的條文時,稅務局應已跟從經合組織的相關範本。
政府表示 —
(a) 雖然共同匯報標準的主要元素已經納入《稅務條例》之中,但部分條文並未全跟從共同匯報標準的文本,原因是當局曾作出適當的修改,以配合香港的情況;
(b) 經合組織近期發現《稅務條例》的相關條文與共同匯報標準有某些不一致之處。為釋除經合組織的關注,當局建議作出若干文本上的修訂; 及
(c) 主要的修訂包括釐清某些詞彙(例如現金值和指明保險公司)的定義。
陳議員察悉,政府曾向相關持份者發信,告知他們政府計劃加入《多邊公約》的最新情況。他詢問, 持份者對此事有何意見。
政府表示,沒有接獲持份者提出任何主要的意見。整體而言,持份者均了解到國際上的最新發展情況,並對把《多邊公約》的適用範圍延伸至香港的建議持正面態度。
陳議員建議,若政府擬邀請持份者提出意見,便應在其信件中清楚述明。政府察悉陳議員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