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政府當局 向委員簡介 《 2017 年銀行業 (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進行 商議工作(會議過程索引載於附錄)。
法案委員會要求政府當局提供以下資料︰
(a) 恢復計劃的樣本,當中須列出認可 機 構 ( 特別是中型銀行 ) 在承受 嚴 峻 壓 力時,可為穩定和重建其財政資源 及持續經營能力而採取的措施;
(b) 香港對認可機構觸犯有關恢復規劃的 罪行的罰則,與其他司法管轄區(包括英國、澳洲及新加坡)的罰則的比較; 以及上述罰則與規管香港其他金融 機 構 (例如保險公司及強制性公積金 計劃的核准受託人)的法例所訂罰則的 比較;
(c) 金融管理 專 員 (” 專 員 “) 會否考慮在 若 干情況下,直接發信予認可機構的 董 事 (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 ),以確保 他 們已獲通知有關 專 員 所發出的重 要 規定或指示,例如恢復規劃的規定;
(d) 有否對負責為認可機構實施恢復計劃 的董事或人士(特別是有關董事或其他 負責人員辭任的事宜 )施加任何規定 / 限制,以保障公眾及其他持份者的 權益;
(e) 恢復計劃會否強制規定認可機構的 主 要股東須就承受嚴峻壓力的情況 作 出任何承諾 (例如事先就股東注資 訂立協議/作出承諾);
(f) 就 專 員 為落實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 的新風險承擔限度框架,以及恢復 規 劃的規定而作出的建議進行諮詢 期 間,銀行業界提出了哪些技術方面 的意見;以及 專 員 採取了甚麼相應 行動;及
(g) 認可機構的恢復計劃會否包括對市民 大眾構成不利影響的措施,例如認可 機構在承受嚴峻壓力時作出收回貸款 的安排或削減債務。
邀請公眾提出意見
委員 同 意 在 下次會議 上聽取銀行業 界 及 相關持份者對《條例草案》的意見。
議事完畢,會議於上午 10 時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