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振英議員關注到條例草案對小型會計事務所的影響,尤其是擬議限制會否過於嚴格,以致在條例草案獲通過後,提供簿記服務的小型會計事務所可能無法繼續經營業務,因為該等事務所大部分均非獲會計師公會註冊的執業單位,但一直以來都在其公司名稱內使用”專業會計”等稱謂。他詢問條例草案可如何平衡禁止使用具誤導性稱謂的需要,而不致扼殺該等小型會計事務所的生存空間。他同意涂謹申議員在其於 2018 年 12 月 17 日致法案委員會的函件(立法會 CB(1)365/18-19 號文件附錄 II)中提出的建議,即法案委員會應就條例草案聽取公眾意見,並應邀請各方人士(包括提供會計服務的中小型會計事務所)出席會議就條例草案發表意見。
會計師公會總監表示:
(a) 《條例》第 42(1)條的現有條文禁止任何並非會計師的個別人士或並非根據《條例》註冊為執業單位的法人團體提供審計服務及在其名稱內使用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CPA”或”會計師” 等指定 稱謂;
(b) 條例草案旨在禁止任何並非註冊執業單位的法人團體使用除上述指定稱謂外的其他具誤導性的稱 謂,包括 “professional accountant”、”certified accountant”、”registered accountant”、”professional accounting”、”registered accounting”、”certified public accounting”或”certified accounting”,而其意圖是致使任何人相信該法人團體為根據《條例》註冊並可根據《條例》合法提供專業審計服務的執業單位;及
(c) 在條例草案獲通過後,提供簿記服務的小型事務所如沒有意圖誤導任何人以為其可合法提供審計服務, 便不大可能會違反《條例》 。
政府當局表示,一如在 2018 年 1 月 5 日的財經事務委員會會議上所討論,條例草案將禁止使用若干新增的指定稱謂、字樣或英文縮寫,而這或會影響到現時在其名稱內使用該等稱謂、字樣或英文縮寫的事務所,因為該等事務所將須在條例草案獲通過後更改其名稱。政府當局在該次會議上建議梁繼昌 議員應考慮諮詢受影響的公司,讓該等公司可適時反映其意見。
梁議員同意應邀請公眾就條例草案提出意見,尤其應邀請提供簿記、稅務及公司秘書服務的小型事務所就條例草案發表意見。他強調,只要該等小型事務所沒有在其名稱內使用具誤導性的指定稱謂,且沒有意圖誤導任何人以為其提供”專業會計服務”,條例草案將不會影響其業務運作。
陳振英議員詢問,條例草案下對《條例》的修訂建議可如何達致防止公司有意圖而使用具誤導性稱謂的目的。主席又詢問,有關的法例修訂建議將如何執行。
梁繼昌議員表示:
(a) 現行管限欺詐罪的法例已禁止公司有意圖而使用具誤導性的稱謂。條例草案旨在於保障公眾利益 ,與提供簿記或公司秘書服務等合法服務的小型事務所的生存空間之間,取得平衡; 及
(b) 在香港約 140 萬家註冊公司當中,只有約 80 家公司(並非獲會計師公會註冊的執業單位 )的公司名稱包含條例草案擬限制使用的稱謂。
會計師公會總監表示:
(a) 法人團體必須獲會計師公會註冊為執業單位方可在其名稱內使用”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CPA”或 “會計師”的稱謂,而執業單位只可由持有有效執業證書的會計師公會會員註冊;及
(b) 會計師公會會就針對行業中的不良手法的投訴採取行動。會計師公會註冊會員如被裁定犯有專業失當行為,會被紀律處分,而會計師公會會把涉及非會員的刑事罪行轉介警方調查。
陳振英議員表示,麥美娟議員所引述的許多不良手法個案均只涉及使用”會計師”而非”專業會計師”或 “認可會師”的稱謂。因此,即使對《條例》的擬議修訂獲得通過,經修訂的《條例》也未必能夠禁止該等不良手法。他贊同有關規定會計師公會會員須展示其執業證書及會員編號的建議。
梁繼昌議員表示,鑒於條例草案詳題的範圍及有需要作進一步諮詢,條例草案不會涵蓋上述的建議規定。他建議會計師公會應先在《執行指引》內引入有關規定,讓該會會員及市民大眾熟悉詳細安排。他其後或會考慮提交另一議員法案,以在日後推展上述建議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