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振英議員要求政府當局就下列各點提供資料
(a) 政府當局就條例草案進行公眾諮詢期間,並無諮詢金融界別 (特別是銀行、金融服務或保險業 ),原因為何;
(b) 在現行稅務扣減制度下的認可研究機構,大多是為舊經濟行業進行研究及發展 (“研發 “)的機構, 而為新經濟行業進行研發的機構則不多,原因為何;及
(c) 因實施擬議的額外稅務扣減制度而減少的稅收款額。
政府當局表示
(a) 在公眾諮詢期間,政府當局曾諮詢稅務聯合聯絡小組, 該小組的成員包括香港銀行公會;
(b) 本地大學及研究機構一直就金融科技進行研發。香港應用科技研究院(“應科院”) 支持香港金融管理局 (“金管局”)進行的”網絡防衛計劃”,並正聯同香港銀行公會開發”網絡風險資訊共享平台”,分享有關 網絡風險的資訊。此外,香港物流及供應鏈管理應用技術研發中心亦曾與金管局合作開發電子支票;
(c) 納稅人可根據經重組的第 16B 條,就合資格研發活動申請額外稅務扣減,不論所屬行業性質為何 ;及
(d) 每年約有 200 宗根據《稅務條例》(第 112 章)第 16B 條提出的扣稅申索,所涉的研發開支金額約為每年 10 億元。鑒於現行制度為支付給認可研究機構的付款及內部研發開支提供 100% 稅項扣除,政府當局沒有按研發活動的性質或認可研究機構,就該等扣稅申索分類。
應陳振英議員及主席要求,政府當局答應提供資料,列明為經”金融科技監管沙盒” 試行的 32 項新科技產品或服務,以及被視為”舊經濟”行業進行研發活動的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