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振英議員支持條例草案,並要求政府當局解釋條例草案的防止避稅條文背後的理據。
政府當局解釋,擬議第 20AP 及 20AQ 條所載的不動產測試、持有期測試及短期資產測試旨在減低基金藉在私人公司進行投資而出現的避稅風險。引入不動產測試的目的是阻遏基金過度投資於本地不動產市場,而持有期測試和短期資產測試則旨在鼓勵基金着眼於獲投資私人公司的長遠前景。短期資產測試亦旨在減低透過出售私人公司股份進行買賣活動(例如買賣資產的交易)而出現濫用稅項豁免的風險。
政府當局補充,不動產測試及短期資產測試的門檻,沿襲現行適用於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利得稅豁免制度下的相同門檻。持有期測試所訂的兩年期限,是在顧及早前諮詢業界期間從私募基金業收集的資料後擬訂。根據行業統計數字,私募基金所作的投資約有 85%被持有兩年或以上。
陳振英議員詢問,如某基金投資於持有不動產的私人公司,不動產測試會在何時應用,以釐定該基金是否符合資格根據條例草案獲得利得稅豁免。
政府當局解釋,當局會檢視該基金就有關私人公司作出交易時,該私人公司的資產狀況,再根據該私人公司的不動產價值佔其資產價值的比例,評估該基金是否符合資格獲得稅項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