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修訂)規則》小組委員會會議 發言

陳振英議員 詢問

(a) 證監會建議在《財政資源規則》附表 3 的指明交易所名單上新增期貨交易所及證券交易所的準則為何;

(b) 在其他新興市場上市的股份所適用的新扣減百分率(由 30%至 50%不等 )曾參照哪些證券交易所的 扣減百分率;及

(c) 向不同類型基金編配不同扣減百分率(即貨幣市場及現金管理基金的扣減百分率為 5%;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的扣減百分率為 30%;以及結構性基金及投資於金融衍生工具的基金的扣減百分率為 40%)的理據為何。

政府當局和證監會表示

(a) 擬加入《財政資源規則》附表 3 的指明交易所名單內的所有期貨交易所及證券交易所,與已列入附表 3 的交易所一樣須遵守相若的監管及審慎規定,而當局亦已評估由該等新增交易所營辦的市場的波 幅及流通性,並認為將該等交易所納入指明交易所名單是合適的做法;

(b) 在有關建議修訂《財政資源規則》的公眾諮詢中,業界認為將擬議的交易所加入附表 3 的做法合理;

(c) 擬加入《財政資源規則》附表 3 的交易所的平均成立年期為 43 年,而在加入擬議的交易所後,經修訂的 《財政資源規則》 附表 3 內的交易所總數將由 52 個增至 64 個。此外,當局亦藉此機會更新名單,以反映某些交 易所與其他交易所的合併;

(d) 就不同類型股票及基金所建議的扣減百分率,與現時性質相若的股票及基金所適用的扣減百分率一致。舉例而言,屬恒生指數成分股的股份風險較低,因此獲編配 15%的扣減百分率,而並非恒生指數成分股但屬恒生綜合大型股指數成分股的股份,其扣減百分率則為 20%。至於結構性基金及投資於金融衍生工具而可能涉及較高風險的基金,其扣減百分率為 40%;

(e) 證監會就不同類型股票設定扣減百分率時,已考慮其市場波幅,並已參考《財政資源規則》附表 3 所列相關交易所的主要指數的市場波幅、主要司法管轄區對同類股票施行的扣減百分率,以及本地證券業的運作需要和風險管理能力;

(f) 證監會認為,一般而言,就風險狀況不同的基金所建議的扣減百分率均足以反映其風險,原因是該 等基金由基金經理管理,並須經證監會或其他可資比較司法管轄區的同類規管機構認可或在指明交易所買賣,方可獲准列為速動資產;及

(g) 根據經修訂的《財政資源規則》,不受證監會或其他可資比較司法管轄區的同類規管機構監管或 並非在指明交易所買賣的基金,因流通性不足或難以計量風險,會被視為低流通性投資項目,其扣減百分率為 100%。

 

陳振英議員 詢問

(a) 《修訂規則》中各項新扣減百分率與其他成立已久的證券交易所(例如倫敦證券交易所公眾有限公司、紐約證券交易所有限責任公司、株式會社東京證券交易所及新加坡交易所證券交易有限公司等)的 扣減百分率的比較;及

(b) 政府當局/證監會會否考慮在《修訂規則》下將持牌法團透過提供 “非按揭”物業作擔保而獲銀行批出的備用信貸額列為該持牌法團的”速動資產”。

證監會表示

(a) 該會已就《修訂規則》訂明的各項扣減百分率與其他司法管轄區(例如英國、美國、新加坡及澳洲 )作出比較。除目標市場不同外,香港與該等其他司法管轄區在指數分類上亦有分別。部分司法管轄區 的資本框架與香港的資本框架亦可能不同,例如英國便採用《巴塞爾資本協定》,因此難以比較;

(b) 鑒於有關持牌法團主要就香港的證券進行交易,《修訂規則》下的各項扣減百分率主要是根據香港的市況而訂定。在香港上市的優質證券的扣減百分率與在其他主要市場上市的同類證券的扣減百分率 沒有太大分別 ;

(c) 《財政資源規則》訂明財政資源規定,以規管持牌法團的流動資金和資本充足比率。雖然銀行批 予持牌法團的備用信貸額可於該法團提取時提供某些形式的流動資金,但不會增加該法團的速動資金,因為銀行貸款屬於負債;及

(d)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571 章)第 146 條第(1)款,如任何持牌法團察覺本身無能力按照適用於它的指明數額規定維持財政資源,或察覺本身無能力確定它是否如此維持財政資源,則該法團須通知證監會,以及立即停止進行它獲發牌進行的受規管活動 (但如獲證監會准許,則屬例外)。 若持牌法團陷入財困及未能符合《財政資源規則》下的最低速動資金規定或快將停止運作,銀行很可能會撤回 備用信貸或追收貸款。由於備用信貸額在提供流動資金方面存在這種變數,而銀行貸款確實屬於負債,因此銀行批予持牌法團的備用信貸額不得列為持牌法團的速動資產 。

 

陳振英議員要求政府當局/證監會就主席的建議提供書面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