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振英議員詢問以下事宜:
(a)入境處是否正在考慮暫時向其人員提供鋼製伸縮警棍,而非受《武器條例》(第 217 章)規管的其他武器;
(b)條例草案通過後,入境處如何儲存武器、火器和彈藥;及
(c)為何法例修訂建議未有一次過處理有關醫療檢驗的 3 種情況(即沒有就醫療檢驗給予同意、沒有接受已安排的醫療檢驗,以及沒有在檢驗後披露整份醫學報告)。
政府當局回應時表示:
(a)現時入境處人員在有需要時可配備非鋼製伸縮警棍。條例草案通過後,入境處將成為獲授權管有受規管武器的指定部門之一,與大部分其他紀律部隊看齊。鋼製伸縮警棍屬《武器條例》下受管制的武器。視乎運作需要,入境處人員在有需要時可配備這類警棍;
(b)派駐事務中心的入境處人員已配備合適的防暴裝備。該等裝備會妥善儲存,並由獲授權人員管理。入境處會繼續確保武器、火器和彈藥的儲存保安;及
(c) 醫院管理局 /衞生署規定,鑒於私隱問題,當局必須就安排醫療檢驗,以及向入境處或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上訴委員會”)披露整份醫學報告,分別取得聲請人的同意。因此,在法例修訂下一次過處理有關醫療檢驗的 3 個獨立步驟,也許並不切合實際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