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政府當局舉行會議
陳議員提出以下詢問: (a) 為何《 2021 年財務匯報局(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沒有訂明改革後的財務匯報局(“財匯局”)可向其他本地及海外監管機構提供哪些協助 (b) 為何《 條例草案》訂有改革後的財匯局可向會計師追討調查的費用及開支的條文,但現時的《財務匯報局條例》(第 588 章)並沒有就向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追討費用訂定類似的條文;及 (c) 財匯局向會計師追討調查的費用及開支的詳情。
政府當局作出以下回應:(a)現時的《財務匯報局條例》訂有條文,賦權財匯局為其他本地及海外監管機構提供協助。改革後的財匯局會與相關的本地監管機構擬訂機制 (例如”諒解備忘錄”),並會就規管合作事宜與海外司法管轄區的相關當局作出連繫;及 (b) 有關向會計師追討調查費用及開支的安排以《專業會計師條例》 (第 50 章)所訂的現行安排為藍本。政府當局日後會視乎情況所需考慮再作改善 (包括劃一處理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與非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的相關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