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財務匯報局(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 發言

與政府當局舉行會議

陳振英議員提出以下建議/問題:(a)《條例草案》和相關附屬法例的生效時間表;(b)把資料/紀錄(包括紀律聆訊的資料/紀 錄) 由香港會計師公會(“會計師公會”)轉移至財務匯報局(“財匯局”)的安排;及(c)新制度下會計師的適當人選資格及持續專業進修的要求。

政府當局作出以下回應:(a)當局正擬備相關附屬法例(有關附屬法例 主要關乎過渡安排)以便於2022年上半年提交立法會省覽,並正就新制度的籌備工作(包括建立財匯局與會計師公會之間的合作機制)與會計師公會、財匯局和相關持份者聯繫。《條例草案》的實際生效日期取決於上述工作的進度;(b)相關資料/紀錄(包括紀律聆訊的資料/紀錄) 將按一個機制由會計師公會轉移至財匯局,有關安排的細節將於附屬法例中訂明;(c)會計師公會可繼續設定會計師註冊的適當人選資格;及 (d) 會計師公會可在財匯局的監督下繼續為會計專業設定持續專業進修要求,而財匯局會按需要向會計師公會作出指示,以切合會計業的發展需要。

陳議員提出以 下意見和詢問:(a)《條例草案》應就相關資料/紀錄從會計師公會轉移至財匯局的安排訂定條文,以利便新制度的籌備工作;(b)《條例草案》應明確訂明財匯局可(i)進行適當人選審查;以及(ii)設定持續專業進修要求;(c) 改革後的財匯局可否應用《專業會計師條例》未有指明的會計及審計標準,對非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作出規管;及 (d) 改革後的財匯局是否有權撤銷本地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的註冊。政府當局作出以下回應:(a)《條例草案》訂有條文規定會計師公會須向財匯局提供後者 認為必須的資料。有關的實施細節會載列於相關的附屬法例;及(b) 改革後的財匯局會負責本地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的註冊事宜。任何一方如因財匯局就註冊申請所作的決定而感到受屈,可向會計及財務匯報覆核審裁處提出上訴。

陳議員要求政府當局回應他所提出的以下建議:在新制度下,容許財匯局靈活應用《專業會計師條例》未有指明的會計及審計標準對非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作出規管。政府當局作出以下回應:(a) 根據現行的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規管制度,《財務匯報局條例》訂明財匯局可應用與有關公眾利益實體項目相關的會計和審計標準 (包括由國際標準設定委員會發出的會計和審計標準);及 (b) 根據擬議的新制度,改革後的財匯局會規管公眾利益實體以外的會計項目,並可對會計師公會履行發出和指明該等項目適用的標準進行監督。財匯局如有需要可向會計師公會作出指示,確保本港的標準適時作出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