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草案》第 2 部第 66 條
有關第 547 章擬議新訂第 72D(2)(b) 及 (3)(c)條的意見及修訂建議
指出關於「局長可施加處分」方面,條例草案72D「(2) 根據第 (1)(b) 款所處罰款的款額須—(a) 由局長釐定;及(b) 從有關議員有權收取的議員酬金中扣除」,容易讓人理解為罰款不會超過該名議員的酬金,若超出則採取另一措施追討,局方答覆時提及會參考立法會議事規則中,罰款從議員酬金中扣除的做法,鑒於只是參考做法,無法律效力,法例亦無設定罰款上限,詢問當局會否考慮罰款上限的描述,建議增加「在任何情況下,罰款上限不超過該名議員在整個區議會期間可獲得的酬金」作合理補充;條例草案72D(3)說明,如某人的議員職能和職務被暫停的期間,「(c) 不得享受任何相應待遇」,考慮辦公室開支是待遇之一,建議改為「(c) 不得享受任何相應個人待遇」,即其他相應待遇如辦公室開支可繼續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