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會議 發言

建議保留民政事務局1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首長級薪級第 2點)編外職位,由 2021 年 1 月 1 日或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生效(以較後的日期為準),至 2023年 12 月 31日止,以繼 續掌管民政事務局康樂及體育科轄下的康樂及體育部(2)

保留的首席助理秘書長(康樂及體育)2的理據、職位的任期及職責

陳振英議員察悉首席助理秘書長(康樂及體育)2負責的職務繁重且有不少屬恆常性質。政府當局曾在 2016年 5月及 2018年 2月延長該職位的任期,他詢問當局會否考慮當該職位於2023年底屆滿時,繼續保留這編外職位或將其轉為常額職位,以及會考慮的因素。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綜合回應指,政府當局考慮到首席助理秘書長(康樂及體育)2需承擔的職責和掌管的職務範圍,認為有確切需要保留該職位。基於審慎運用公帑的原則,當局自2014年獲財委會批准該編外職位為期兩年後,並曾於 2016年 5月及 2018年 2月延長該職位的任期,為民政事務局提供首長級人員的專責支援,繼續掌管康體科轄下的康樂及體育部(2)。他表示,即使有時限性的職務,如規劃啟德體育園的運作如期在2023年完成,首席助理秘書長(康樂及體育)2的其他職務仍然繁重。如這項人事編制建議獲通過,當局會在職位任期將近屆滿時按工作情況,詳細檢討有否需要延續其任期或將該職位常額化。

陳振英議員察悉,首席助理秘書長(康樂及體育)2和項目總監 (體育園 )會共同監督總康樂事務經理 (康樂及體育)2、高級康樂事務經理(康樂及體育)3和即將開設的高級康樂事務經理(康樂及體育)5的工作。他查詢首席助理秘書長(康樂及體育)2及項目總監(體育園)會如何評核該3位人員的工作表現。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回應指,按公務員現有制度,員工的表現由一名上級負責評核,但有個別情況員工可能需同時向多於一名上級負責。首席助理秘書長(康樂及體育)2和項目總監(體育園)共同負責監督規劃啟德體育園的工作:首席助理秘書長(康樂及體育)2及其團隊負責監督體育園營運安排,而項目總監(體育園)則由以工程師、測量師等專業職系人員組成的團隊支援,負責監督體育園設計及建築工程。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續稱,總康樂事務經理(康樂及體育)2、高級康樂事務經理(康樂及體育)3和即將開設的高級康樂事務經理(康樂及體育)5主要以營運角度提供意見,由項目總監(體育園)在設計階段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