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在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財經事務科開設 1 個首長級乙級政務官編外職位 (首長級薪級第 3 點) 和保留 1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編外職位 (首長級薪級第 2點),由 2022 年 1月 1 日或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生效 (以較後的日期為準) ,為期 4 年,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止,以繼續領導各項主要立法及政策措施;以及刪除 4 個前保險業監理處的常額職位,即 1 個保險業監理專員職位 (首長級薪級第 4 點 )和 3 個助理保險業監理專員職位 (首長級薪級第 2 點),由財務委員會 批准當日起生效
會計專業規管制度的進一步改革
陳振英議員對這項人事編制建議表示支持。他注意到,政府當局於保監局在2017年6月接替前保監處後,仍保留保險業監理專員職位(屬首長級薪級第4點)於財經事務科編制內;然而,為確保會計專業規管制度的進一步改革 (即把有關會計師專業操守的主要規管職能從會計師公會轉移至財匯局)在實施初期能達致有效規管,政府當局只建議開設屬首長級薪級第 3點的副秘書長 (財經事務)3職位,以為財匯局提供適時的政策指導。他查詢有關安排的原因。
常任秘書長(財經事務)回應指,在保監局成立前,負責規管保險公司的保監處一直由屬首長級薪級第 4點的保險業監理專員領導。保監局成立後亦設有與專員職責相稱的職位,即保監局行政總監一職。副秘書長(財經事務)3則主要負責向財匯局提供適時的政策指導(而非直接領導財匯局),並作出監督以確保在新會計專業規管制度實施初期達致有效規管。因此政府當局認為由屬首長級薪級第 3點的政務官職位負責該等職務屬合適的安排。
刪除4個已過時的首長級常額職位
陳振英議員察悉,保監局於2015年12月成立,並在2017年6月接替前保監處,負責規管保險公司,並隨後於2019年9月落實直接規管保險中介人。他詢問保險業監理專員及 3個助理保險業監理專員職位是否由 2019年 9月開始懸空,以及為何政府當局現時才建議刪除該4個首長級職位。
常任秘書長(財經事務)解釋,政府當局在前保監處於 2017年 6月解散後仍保留保險業監理專員及 3個助理保險業監理專員職位,目的是保留彈性,在有需要時可透過借調公務員至保監局,以確保該局在成立初期運作暢順。事實上,政府當局在 2017年 6月至 2018年 12月期間,曾利用保險業監理專員職位及其中 1個助理保險業監理專員職位,借調 2名首長級公務員至保監局,其中一名出任保監局行政總監一職,讓保監局有更多時間物色行政總監的適當人選,以確保順利過渡。考慮到保監局自 2019年 9月 落實直接規管保險中介人以來一直運作暢順,因此政府當局認為刪除 4個前保監處的首長級常額職位是恰當的做法。她補充,該4個擬刪除的首長級職位經已懸空,亦未獲預留撥款,因此,刪除該等職位沒有任何財政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