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站立工作引致健康危害
指引的推行情況
副主席提述,從實地視察所得,該 100 間大型機構絕大部分在勞工處推廣探訪後採取了多項預防措施,就此,他要求當局提供資料,說明有多少間機構沒有遵守指引的要求,以及勞工處相應採取的跟進行動。
勞工處副處長 (職業安全及健康)回應時表示,勞工處於 2019 年進行實地視察期間,發現有兩間時裝連鎖店未有適當地安排僱員坐下休息。勞工處於 2020 年進行視察以作跟進時,注意到該兩間機構已優化公司政策並已遵守指引的要求。
巡查及執法工作
副主席察悉,勞工處在 2021 年上半年進行 了 76 次巡查和發出了 1 封書面警告,他要求當局澄清有否向任何僱主發出敦促改善通知書,以及有否向僱主提出檢控。潘兆平議員要求當局提供有關 2019 年、2020 年及 2021 年上半年巡查工作場所後發出的 27 封書面警告的詳情。
勞工處副處長 (職業安全及健康)確認,在 2021 年上半年針對站立工作而到工作場所進行的巡查中,並無發現任何需要發出敦促改善通知書或暫時停工通知書的違規情況。至於過去兩年半在巡查工作場所後發出的 27 封書面警告,勞工處副處長 (職業安全及健康)表示,有關的書面警告主要涉及僱主未有為僱員提供座椅及適當地安排僱員坐下休息。事實上,在推出指引後,勞工處已向相關僱主和僱員廣泛宣傳。僱主只須為僱員提供座椅及適當地安排僱員坐下休息,便可符合指引的要求。
2021 年上半年職業病和職業健康的情況
2021 年上半年經證實的職業病個案
副主席要求當局解釋 2021 年上半年經證實的職業病個案增加的原因,特別是職業性失聰個案由 2020 年的 78 宗上升至 2021 年上半年的 178 宗。
勞工處副處長(職業安全及健康)表示,申請者向職業性失聰補償管理局申請補償時,會獲安排到指定的聽力測試中心接受聽力測試。鑒於在指定聽力測試中心進行的聽力測試服務在 2020 年因 2019 冠狀病毒病疫情而暫停,同年經證實的職業性失聰個案因而減少。由於測試服務已在 2021 年年初回復正常,積壓的個案已逐步清除,故此 2021 年上半年職業性失聰個案的數字上升。勞工處職業健康顧問醫生(1)解釋,由於職業性失聰的潛伏期可長達 10 年,職業性失聰補償管理局每年接獲的補償申請宗數可以有很大差異,因為有關數字取決於相關僱員何時察覺其聽力出現問題並申請補償。值得注意的是,職業性失聰補償管理局近年已加強宣傳及教育工作,以預防職業性失聰和推廣職業性失聰患者的權益。這也可能是補償申請宗數增加的原因。
《精神健康職場約章》
副主席察悉,有 520 個機構獲授予 “精神健康友善機構”的稱號,另外 有 229 個機構成為”精神健康友善卓越機構”,就此,他要求當局提供資料,說明已簽署《精神健康職場約章》(“《約章》”) 但未獲授予稱號的機構百分比、獲授予稱號的機構的規模,以及為協助中小企在工作間推廣心理健康而提供的援助。
勞工處職業健康顧問醫生 (1)解釋,簽署《約章》的機構須推行特定數量由職安局指定的行動項目,藉此在工作間推廣心理健康。機構會按其承諾推行的行動項目數量而獲授予有關稱號。機構如在推廣心理健康方面需要協助,職安局可安排專業顧問提供所需的諮詢服務。職安局亦可為機構舉辦有關特定精神健康主題的內部工作坊。
在工作期間做運動
鑒於運動可提高生產力及紓緩工作壓力,副主席籲請政府考慮為僱主提供津貼,以聘請專業教練,教授僱員在工作場所做合適的運動。
勞工處副處長 (職業安全及健康) 表示,勞工處十分重視僱員的生理健康,並已聯同職安局成立委員會,由衞生署及其他持份者派員參加,探討如何在工作間推廣合適的體育活動,以改善僱員健康並令他們更意識到運動的重要性。該委員會將於 2021 年 9 月舉行首次會議。
檢討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特惠款項項目的保障範圍
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的運作
關於勞工處在收到處理申請所需的全部資料及文件後,至破欠基金發放特惠款項所需的時間,副主席 關注到, 2020 年最長所需時間為 6.4 星期,而據他了解,有部分個案的處理時間甚至超過 9 個月。副主席對所需時間甚長表示關注,並問及處理申請時所涉困難為何,以及是否有可能壓縮處理時間。
勞工及福利局副局長回應時表示,勞工處在收到僱員的破欠基金申請後,便會立即啟動處理程序。值得注意的是,勞工處須收到處理申請所需的全部相關資料及文件後,才可向合資格的申請人發放特惠款項,惟申請人及相關各方所提供的資料及文件是否齊全往往並非處方可控制。此外,申請人如須提起法律程序,向無力償債的僱主提出破產或清盤呈請,所需時間便會較長。儘管如此,勞工處會不時檢討核實申請的程序,以期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向合資格的申請人發放特惠款項。
副主席察悉,破欠基金於 2020 年 接獲的申請數目及獲批准的申請數目分別為 3020 宗 及 2428 宗,就此,他詢問 592 宗申請被拒的原因為何。勞工處助理處長(僱員權益)表示,在 2020 年申請被拒的主要原因是有關申請並不屬於破欠基金的項目範圍,或申請並無足夠資料及證據支持。至於若干其他申請,有關申請人未有在指定時限內向破欠基金提交申請。
副主席詢問,根據《商業登記條例》(第 310 章 )發出的商業登記證徵費額在 2019-2020 財政年度及 2020-2021 財政年度維持不變,但因何破欠基金的收入在該兩個年度之間有大約 4,000 萬元的差距。勞工處助理處長(僱員權益)表示,這個差距主要是 2020-2021 年度破欠基金投資的利息回報較 2019-2020 年度下降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