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向行政長官提交的 《二○一七年周年報告》內提出的事項的研究結果
執法機關為有關人員提供的培訓
陳振英議員察悉, 專員在周年報告中指出,部分執法機關人員不熟識有關系統的操作程序或處理條例相關個案的規定。他亦察悉,專員建議執法機關為其人員提供足夠培訓。他詢問,針對《條例》所訂規定的培訓是納入執法機關各自的一般培訓課程,抑或只提供予執法機關的有關人員。
保安局局長回應時表示,執法機關會向其人員提供各種培訓,以助他們根據《條例》履行職務。執法機關會為新獲委任執行該等職務的人員提供啟導訓練,並安排實習環節,讓有關人員熟習相關系統的操作,以及掌握何謂法律專業保密權及新聞材料。此外,執法機關會為有關人員舉辦複修訓練課程、研討會、個案分享會及工作坊。執法機關亦會培訓有關人員,教導他們一旦其後出現任何關鍵性變化的情況涉及法律專業保密權,必須通知小組法官有關情況,以及必須遵守小組法官施加的額外條件。在有需要時,有關執法機關人員亦會獲講解在專員所提出的意見中,有哪些意見需要特別留意。執法機關亦邀請專員出席 2019 年 1 月舉行的討論會,向前線人員解說《條例》所訂的規定。
涉及法律專業保密權的個案
陳振英議員察悉,涉及享有法律專業保密權資料的個案宗數在 2017 年有所增加。他詢問, 有關的享有法律專業保密權資料是否透過截取涉及律師辦公室的通訊而取得。
保安局局長回應時表示,專員在 2018 年 12 月 4 日早上舉行的簡報會上指出,在 2017 年 7 宗涉及取得享有法律專業保密權資料的個案中,沒有任何一宗涉及截取通訊的對象與其律師之間的直接溝通。
修訂《危險藥物條例》附表 I 的建議
陳振英議員詢問,在香港有否濫用該 5 種危險藥物的明顯趨勢。他詢問,在擬議附屬法例生效前,該 5 種物質是否受到任何形式的規管。
禁毒專員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一直密切監察香港的藥物趨勢。藥物濫用資料中央檔案室提供的統計數據,執法機關及提供戒毒治療和康復服務的非政府機構的經驗並未表明本港有濫用這 5 種物質的普遍現象。雖然該 5 種物質尚未受到《危險藥物條例》的規管,但這些物質的進出口均受到《進出口條例》(第 60 章)的規管。
陳振英議員察悉,由聯合國麻醉藥品委員會 (“麻醉藥品委員會”)作出將一種物質列入國際管制的相關決定後,至該 5 種物質受《危險藥物條例》 附表 1 管制,當中需時約一年。他詢問,此時間表是否 與麻醉藥品委員會其他成員國的時間表相若。
禁毒專員回應時表示,根據將某種物質納入法例管制的既定程序,政府當局會先與相關業界、禁毒常務委員會及事務委員會進行諮詢,有關的附屬法例才再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考慮,然後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與上一次比較,今次將物質納入管制所需時間將會縮短約 3 個月。 麻醉藥品委員會的成員國眾多,他們將有關物質納入當地管制的進度各不相同。